- 一、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落實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福利 ,優待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踴躍參觀本館主辦之各項演出活動,特訂定 本要點。
- 二、合於左列條件者,得購買優待票 (按最低票價打八折,優待票總數量 視各節目受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喜愛程度訂定,其座位之設置以便利老 人及身心障礙者出入為原則) : (一) 七十歲以上之老人(須持身分證明) 。 (二) 身心障礙者 (須持身心障礙手冊) 。
- 三、持優待票入場時,未持證件、冒用證件或不符優待資格者;一律由本 館服務員婉請其至本館中正售票處換購全票,除補足價差外,另加收 電腦換購票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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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89)北市文化三字第89214054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點
(原名稱: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優待老人及殘障人士參觀演出活動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優待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參觀演出活動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