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加強技藝研習班教師專業知能,確保師資優良 素質,以提昇研習績效,特訂定藝能研習班師資遴聘要點,以下簡稱本點。
- 二、本館藝能研習班教師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經教育部認定具有與任教科目相關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資格者。 (二)各公私立學校機關相關擔任教職 (或已退休) ,其任教科目與藝能研習班科目相 關者。 (三)曾受與任教科目相關之學校教育,持有合格證書者。 (四)曾受與任教科目相關,且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專業訓練或研習、領有證書或證 明,並有二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五)具有與任教科目相關之特殊專長並有特殊表現或成績者。
- 三、遴聘教師方式採自薦、各界推薦或社教館自行遴選。 前項薦選人員須送請本管「藝能研習班師資遴聘小組」辦理資格審查,審查合格者,循 行政程序簽請核定後,依規定聘用之。
- 四、教師遴聘採一年一聘;其待遇規定如左: (一)具有教育部核定教授資格者,每小時新臺幣一、四00元 (二)具有教育部核定副教授資格者每小時新臺幣一、三00元。 (三)具有講師資格或深具任課專長者,每小時新臺幣一、二00元 (四)具有教育部核定講師資格者,每小時新臺幣一、二00元。
- 五、未具備第四點各項資格,但獲有薪傳獎或重要民族藝術藝師者,參照教授待遇每小時一 、四00,餘則一律參照講師待遇,每一時新臺幣一、一00元。
- 六、教師考評: (一)考評項目及百分比例: 1.學員意見調查(50%): (1)各班課程結束前,請學員不具名填寫「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藝能研習班學員 意見調查表 (附件表一) 後當場收品彙整、計統。 (2)「學員意見調查表」式師資意見部分,分教學準備、教學內容、教學方法、 教學精神、教學效果五大項,計二十五小題,每題有非常同意、同意、不同 意、非常不同意四個答案,為量化及統計便利,其評分依序為四分、三分、 二分、一分。經統計總分在九十分至一百分列為非常良好,總分在八十分至 八十九分列為良好,總分在六十分至七十九分列為尚可,總分在四十分至五 十九分列為待改進,總分在二十分至三十九分列為極待改進。 (3)平時考核(30%): 根據本館各藝能研習班巡堂紀錄表及上課日誌等資料辦理。 (4)出勤狀況(20%): 根據授課教師出勤紀錄辦理。 2.考評方式: (1)藝能研習班課程結束前,由本館根據「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藝能研習班授課 教師考評表」 (如附表二) 內學員意見調查、平時考核、出勤狀況等項目、 並參考相關資料,對授課教師加以審慎評量後,在考評表上填註初評分數。 (2)師遴聘小組委員每期分組不定期至藝能研習班進行考核,再根據初評分數及 參考相關資料綜合複審後,在考評表上填註考評分數、考評意見及綜合評語 。 3.考評結果: (1)考評分數在九十分以上者,除優先續聘外,經陳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後 ,同意該授課教師增開新班,惟授課班數以不超過二班為限。 (2)考評分數在八十分至八十九分者,同意續聘。 (3)考評分數在七十分至七十九分者,除續聘外,並通知該教師改善,如考評分 數仍未達八十分以上者,不予續聘。 (4)考評分數在六十九分以下者,應予解聘。
- 七、本館藝能研習班授課教師於任教期間,如有不適任情形,或請事、病假超過規定時數或 事、病假合計超過上課總時數二分之一,經查證屬實者,經師資遴聘小組決議,即解聘 之。
- 八、本要點報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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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05
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藝能研習班師資遴聘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1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5年12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5)北市教四字第8527042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條文
(原名稱:台北市立社會教育館技藝研習班師資遴聘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藝能研習班師資遴聘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