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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8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1年8月12日臺北市政府(91)北市社推字第09130247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
  • 一、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加強藝能研習教師專業知能,確保師資優良素 質,以提昇績效,特訂藝能研習班師資遴聘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館藝能研習班教師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經教育部認定具有與任教科目相關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資格者。 (二)各公私立學校機關擔任教職(或已退休),其任教科目與藝能研習班科目相關者 。 (三)曾受與任教科目相關之學校教育,持有合格證書者。 (四)曾受與任教科目相關,且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專業訓練或研習、領有證書或證 明,並有二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五)具有與任教科目相關之特殊專長並有特殊表現或成績者。
  • 三、遴聘教師方式採自薦、各界推薦或本館自行遴選。 前項薦選人員須送請本館「藝能研習班師資遴聘小組」辦理資格審查,審查合格者,循 行政程序簽請核定後,依規定聘用之。
  • 四、教師遴聘採半年一聘,其待遇規定如左: (一)具有教育部核定教授資格者,每小時新台幣一、四00元。 (二)具有教育部核定副教授資格者,每小時新台幣一、三00元。 (三)具有教育部核定助理教授資格者,每小時新台幣一、二00元。 (四)具有教育部核定講師資格者,每小時新台幣一、一00元。
  • 五、未具備第四點各項資格,但獲有薪傳獎或重要民族藝師者,參照教授待遇每小時一、四 00元,餘者一律參照講師待遇,每小時新台幣一、一00元。
  • 六、代課教師支領之鐘點費,以不高於原請假任課教師之鐘點費給付標準為原則。
  • 七、內聘教師以本館同仁為定義之範圍,其餘無隸屬關係之市府其他單位服務同仁均為外聘 教師;內聘教師之鐘點費,係以本案第四點教師待遇標準之一半給付。
  • 八、教師考評: (一)考評項目及百分比: 1.平時考核(七十%) 根據各班學員出席率(十%)、巡堂考核(二十%)、學員意見滿意度(三十% )及教學內容記載(十%)等資料核算授課教師平時考評成績。 2.出勤狀況(三十%) 根據授課教師出(退)勤紀錄辦理。 (二)考評方式: 1.藝能研習班課程結束後,由本館根據授課教師的平時考核、出勤狀況等資料,加 以審慎評量後,在考評表上填註初評分數。 2.師資遴聘小組委員每期分組不定期至藝能研習班進行考核,再根據初評分數及參 考相關資料綜合複審後,在考評上填註考評分數,考評意見及綜合評語。 (三)考評結果: 1.考評分數在九十分以上者,除優先續聘外,經陳報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可後;同 意該授課教師增開新班,惟授課班數以不超過二班為限。 2.考評分數在八十分至八十九分者,同意續聘。 3.考評分數在七十分至七十九分者,除續聘外,並通知該教師改善,如考評分數仍 未達八十分以上者,不予續聘。 4.考評分數在六十九分以下者,應予解聘。
  • 九、本館藝能研習班授課教師於任教期間,如有不適任情形,或請事、病假超過規定時數, 或事、病假合計超過上課總時數二分之一,經查證屬實者,經師資遴聘小組決議,即解 聘之。
  • 十、本要點經報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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