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藝文推廣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文化藝術研習班教師專業知能,確保師資優 良素質,以提昇績效,特訂文化藝術研習班師資遴聘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處文化藝術研習班教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教育部認定具有與任教科目相關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資格者。 (二)各公私立學校機關擔任教職,其任教科目與文化藝術研習班科目相關者。 (三)曾受與任教科目相關之大學以上教育,持有合格證書者。 (四)具有與任教科目相關之特殊專長並有特殊表現或成績者。
- 三、遴聘教師方式採自薦、各界推薦或本處自行遴選。 前項薦選人員須送請本處「文化藝術研習班師資遴聘小組」辦理資格審查,本處得視開 課情形,就合格者擇優聘用。
- 四、教師聘期即授課期間,課程結束,聘約終止,其待遇如下: (一)具有教育部核定教授資格者,每小時新台幣一、四00元。 (二)具有教育部核定副教授資格者,每小時新台幣一、三00元。 (三)具有教育部核定助理教授資格者,每小時新台幣一、二00元。 (四)具有教育部核定講師資格者,每小時新台幣一、一00元。 (五)其他未具備上開各款資格者,每小時新台幣一、一00元。但獲有薪傳獎、重要 民族藝師或經委員會議同意者,參照教授待遇每小時一、四00元。
- 五、本處重點推廣研習班之授課教師待遇,經與本處協議後定之,每小時新台幣一、000 元以下,六00元以上。
- 六、依教學需要,得設置「教師助理」,並依「教師助理」本身任用資格,以本案第四點教 師待遇標準之一半給付。
- 七、代課教師支領之鐘點費,以不高於原請假任課教師之鐘點費給付標準為原則。
- 八、內聘教師以本處同仁為定義之範圍,其餘無隸屬關係之市府其他單位服務同仁均為外聘 教師;內聘教師之鐘點費,係以本案第四點教師待遇標準之一半給付。
- 九、教師考評: (一)考評項目及百分比: 1.平時考評。 (1)教師出勤狀況20% (2)學員出席率10% (3)學員滿意度20% (4)書面資料20%,如課程大綱、進度表及教學內容等 (5)教學準備工作20% (6)行政配合狀況10% 2.專案考評。由本處擇定特定班別分組進行。 (二)考評方式:由遴聘委員會參考相關資料審議。 (三)考評結果:本處得依實際開課需要,擇優聘用。
- 十、本處文化藝術研習班授課教師於任教期間,如有不適任情形,或請事、病假超過規定時 數,或事、病假合計超過上課總時數二分之一,經查證屬實者,經師資遴聘小組決議後 ,終止契約。
- 十一、本要點經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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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05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文化藝術研習班師資遴聘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4)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433905401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104年12月1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文化藝術研習班師資遴聘要點;新名稱:臺北市藝文推廣處文化藝術研習班師資遴聘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