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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臺北市立交響樂團(112)北市樂演字第1123000212號函修正第1、3、5點條文;刪除第8點條文條號;並自同日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
  • 一、臺北市立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促進團員演奏技能,加強合作 精神,提高演奏水準與素質,依據臺北市立交響樂團聘任人員遴用要 點第十二點訂定本基準。
  • 二、本團為辦理團員演奏技能之評鑑(以下簡稱評鑑),應組成評鑑委員 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團長指定指揮或其他適當人員擔任召集人, 其餘委員由團內相關人員及團外學者專家組成。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 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應包括外部學者、專家,其人數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評鑑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 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召集人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 數同意。
  • 三、評鑑內容及配分如下: (一)評鑑內容: 1.團員、團員兼任樂團首席及聲部首席 (1)由評鑑委員會就當 /次年度本團定期音樂會,選定指定場 次、指定樂曲,於評鑑日三個月前公佈。 (2)評鑑包含樂曲分部練習、合奏、演出期間,全程錄影、錄 音存證。 2.團員兼任助理指揮 包括音樂會現場演練、團員綜合評價以及主管綜合評量三部 分: (1)音樂會現場演練:由演奏組依樂團年度行程預先規劃一場 演出作為評鑑場次(包含練習過程以及演出),於評鑑日 三個月前公佈。全程錄影、錄音存證。評鑑委員會於演出 結束時繳交評分。其總平均分乘以百分之四十為本項得分 。 (2)團員綜合評價:於評鑑期間由全體團員就音樂專業不記名 評分,以百分制計分,以總平均分乘以百分之五十即為本 項得分。 (3)主管綜合評量:依據助理指揮平日負責行政業務之情形, 由團長指定召集人與相關行政主管給分,其總平均分乘以 百分之十為本項得分。 3.團員兼任組長及兼辦其他行政工作者 包括演奏技術評分、行政專業評分以及綜合考評三方面: (1)演奏技術:自選曲一首。配分:由評鑑委員會評核,主管 人員配分百分之三十,非主管人員百分之三十五。 (2)行政專業:業務執行績效、企劃能力(或與國外音樂家聯 繫事務)、文書能力、語文能力等。配分:主管人員由團 長、副團長及秘書評核,配分百分之五十;非主管人員由 團長、副團長、秘書、直屬主管及外聘專家學者評核,配 分百分之四十五。 (3)綜合考評:由團長評核,配分百分之二十。 4.團員、團員兼任樂團首席、聲部首席及助理指揮之評鑑,於 樂團聘有首席指揮期間,其評鑑方式得由首席指揮決定。惟 應提本團團務發展委會會議及首席會議審議,並經團長核定 後實施。 (二)評鑑成績: 1.總分以一百分為滿分,八十五分(含)以上為優異,七十分 (含)以上為合格。 2.工作年資滿六年以上之團員,得採計第七年起之年資,按每 滿一年加計零點五分計算總分,惟加計之分數以五分為限, 且總分應低於八十五分。
  • 四、評鑑成績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作為團員排訂席次、調整其兼任行政工作與助理指揮調整工作 比重之依據,並採計為年終考績評分項目之一。 (二)不合格者於評鑑成績核定後半年內應依本基準再次接受評鑑, 如仍未達合格標準者,除該年度成績考核不得考列為公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外,並送交成績考核委員會參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 款以及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 五、本團團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參加評鑑: (一)前一次評鑑成績優異。 (二)任職至評鑑日未滿三個月。 (三)因重大傷病或懷孕28週以上,經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 書。 (四)留職停薪期間。 (五)於二年內將屆齡退休或年資將屆滿二十五年並已申請於二年內 自願退休者。 (六)團長指定人員同意之樂團首席及聲部首席。 (七)二年內個人演奏專輯獲國內外重要演奏獎項,經評鑑委員會審 核通過。 (八)當次評鑑二年內(前次與本次評鑑之間)40分鐘以上之音樂會 現場獨奏,經評鑑委員會審核通過。
  • 六、前點第三款至第六款人員,應於原因消失後半年內接受評鑑。未具第 五點各款情形,而未參加評鑑者,視為評鑑「不合格」,並依第四點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 七、評鑑成績應以書面個別通知受評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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