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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9 年 1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69年12月8日臺北市政府(69)北市教四字第59146號函訂定全文9點
  • 一、本團為促進團員演奏技能,提高演奏水準與素質,依照本團聘任人員遴用要點六之規定 ,訂定本要點。
  • 二、本團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組織評鑑委員會,以評定團員之演奏技能。
  • 三、本團團員除左列規定人員外,均應就其擔任演奏之樂器類別參加評鑑。 (一)任職至年終未滿一年者。 (二)兼任各組主任或助理指揮等職務者。 (三)兼辦樂器管理、樂譜管理或其他音樂行政工作而未實際擔任演奏工作者。 (四)經本團連續三年評鑑合格成績優異者。
  • 四、年終評鑑內容包括指定曲及自選曲。指定曲由本團於辦理評鑑一個月前公布;自選曲由 團員自選,時間每人以不超過五分鐘為原則。
  • 五、年終評鑑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以上為合格,其項目及比例如左: (一)技巧(包括節奏與音準)佔百分之七十。 (二)表情儀態佔百分之二十。 (三)音色佔百分之十。
  • 六、年終評鑑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評鑑人。
  • 七、年終評鑑連續評鑑二年不合格者,得不予續聘。
  • 八、演奏技能經評鑑結果成績平庸者,本團得予以加強訓練,以提高其演奏技能。
  •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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