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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3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7年3月24日臺北市政府(87)北市教四字第8721595900號函修正更名 (原名稱:台北市立交響樂團團員技術評鑑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立交響樂團團員技術評鑑要點)
  • 一、臺北市立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促進團員演奏技能,加強合作精神,提高演奏水 準與素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團對團員應辦理技術評鑑,分為平時技術評鑑、年終技術評鑑二種,並組成評鑑委員 會: (一)平時技術評鑑委員會:由副團長、指揮、樂團首席、分部首席共同組成。 (二)年終技術評鑑委員會:由團長、指揮或專家共同組成。
  • 三、本團團員除左列規定人員外,均應就其擔任之樂器類別參加年終技術評鑑。 (一)任職至年終未滿六個月者。 (二)兼任主任、樂團首席、助理指揮、分部首席職務及兼辦其他行政工作者。 (三)因病或懷孕七個月以上者,經承辦健保之公私立醫院之證明者。 (四)經本團年終技術評鑑成績優異連續二次或合格達十五次者。
  • 四、如免評鑑人員其工作表現已不符樂團要求標準,團長、副團長、指揮得要求其參加年終 技術評鑑。
  • 五、評鑑方式及配分如下: (一)平時技術評鑑(占百分之六十):由平時技術評鑑委員會依受考人平時表現評分 。 (二)年終技術評鑑(占百分之四十):由年終技術評鑑委員會依現場演奏或公開演奏 之錄音(影)帶評分。
  • 六、評鑑內容: (一)平時技術評鑑:分演奏技術及敬業精神。 (二)年終技術評鑑:包含當年所有曾經演出之曲目,由團員自行抽籤指定樂曲,時間 以每人不超過五分鐘為原則。
  • 七、評鑑之總分以一百分為滿分,八十五分以上為優異,六十分以上為合格,評鑑成績作為 排定席次之依據。並採計為年終考績工作項目之評分標準。
  • 八、技術評鑑不合格者應於半年內再接受評鑑,如仍未達合格標準不予續聘。
  • 九、兼任主任、樂團首席、助理指揮、分部首席及其他行政工作之年終技術評鑑,由團長、 指揮直接評鑑。
  • 十、年終技術評鑑結果,應以書面個別通知受考人。
  • 十一、本要點陳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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