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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0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3年10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文化三字第09304450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
  • 一、臺北市立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促進團員演奏技能,加強合作精神,提高演奏水 準與素質,依據【臺北市立交響樂團聘任人員遴用要點】第六點訂定本要點。
  • 二、本團每年應對團員辦理技術評鑑,並由指揮召集,組成評鑑委員會執行評鑑,成員四至 六人,由團外學者專家及團內相關人員組成,惟團外人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三、本團除左列人員外,均應就其擔任樂器之類別接受技術評鑑。 (一)兼任主任、副指揮及兼辦其他全時行政工作者。 (二)樂團首席及分部首席。 (三)前一次經本團技術評鑑成績優異者。 (四)擔任演奏職至評鑑日未滿一年者。 (五)因重大傷病或懷孕滿廿八週以上,經承辦健保之公私立醫院證明者。 (六)評鑑前已提出書面退休申請者。
  • 四、如前點第二、三、四目所揭人員指揮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其參加技術評鑑。
  • 五、評鑑方式及配分如下: (一)技術評鑑以隔幕方式進行,全程錄音存證。 (二)評鑑之總分以一百分為滿分,八十五分以上為優異,七十分以上為合格。 (三)工作年資滿六年之團員,自第七年起,依向下累進之年資,每一年加計零點五分 於原始評鑑分數之上,以五分為累加上限,加分後之總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五分 。
  • 六、評鑑內容:由指揮會同相關人員,於當年度本團所有曾經演出之曲目中,選取指定片段 一段、抽選片段十段共十一段,於評鑑日前三個月公佈。 團員均需演奏指定片段、並現場抽籤選取三段抽選片段共四段參加評鑑,時間以不超過 五分鐘為原則。
  • 七、評鑑成績作為排訂席次之依據,並採計為年終考績評分項目之一。技術評鑑不合格者應 接受本團安排,在每日團練外之上班時間留團個別練習,不得異議,並於半年內再接受 評鑑。如仍未達合格標準者,參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二項之規定,送交 團員評審委員會審理。
  • 八、技術評鑑結果,應以書面個別通知受評鑑人。
  • 九、本要點陳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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