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99)北市文化三字第09931319300號函修正全文11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立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促進團員演奏技能,加強合作精神,提高演奏水 準與素質,依據【臺北市立交響樂團聘任人員遴用要點】第九點訂定本要點。
  • 二、本團每兩年應對演奏團員暨助理指揮辦理技術評鑑(以下簡稱評鑑),並由團長責成音 樂總監或指揮或其他團內主管任召集人,組成評鑑委員會執行評鑑,團員評鑑之委員會 成員四至六人,助理指揮評鑑之委員會成員五至九人,由團外學者專家及團內相關人員 組成,惟團外人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本評鑑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 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三、本團除下列人員外,均應就其擔任樂器之類別接受評鑑。 1.兼任組長及兼辦其他全時行政工作者。 2.樂團首席及分部首席。 3.前一次經本團技術評鑑成績「優異」者。 4.任職至評鑑日未滿一年者。 5.因重大傷病或懷孕廿八週以上,經承辦健保之公私立醫院證明者。 6.評鑑前已提出書面退休申請者。
  • 四、演奏團員之評鑑方式及配分如下: 1.技術評鑑以隔幕方式進行,全程錄音存證。 2.評鑑之總分以一百分為滿分,八十五分以上為優異,七十分以上為合格,未達七十分 為不合格。 3.工作年資滿六年之團員,自第七年起,依向下累進之年資,每一年加計零點五分於原 始評鑑分數之上,以五分為累加上限,加分後之總分最高不超過八十五分。 4.評鑑內容:由指揮會同相關人員,於當年度本團所有曾經演出之曲目中,選取指定片 段一段,抽選片段時段共十一段,於評鑑日前三個月公佈。 5.團員均需演奏指定片段、並現場抽籤選曲三段抽選片段共四段參加評鑑,時間以不超 過五分鐘為原則。
  • 五、助理指揮評鑑方式包括音樂會現場演練、團員滿意度投票以及主管滿意度投票三方面, 其配分如下: 1.音樂會現場演練評分佔百分之三十、團員滿意度評分佔百分之五十、主管滿意度投票 佔百分之二十,評分表格如附件。 2.滿分以一百分為滿分,八十五分以上為優異,七十分以上為合格。 3.工作年資滿六年之助理指揮,自第七年起,依向下累進之年資,每一年加計零點五分 於原始評鑑分數之上,以五分為累加上限,加分後之總分最高不超過八十五分。
  • 六、助理指揮評鑑內容: 1.音樂會現場演練部份:由召集人會同相關人員,指定本團一場演出作為評鑑場次(包 含練習過程以及演出),於評鑑日前三個月公佈。全程錄影、錄音存證。評鑑委員會 於演出結束時繳交評分。 2.團員滿意度評分部分:於評鑑期間由全體團員不記名投票,以百分制計分,其成績乘 以百分之五十即為本項得分。 3.主管滿意度投票:依據助理指揮平日負責行政業務之情形,由團長指定音樂總監或指 揮與相關行政主管給分。
  • 七、評鑑成績依左列原則處理: 1.作為團員排訂席次與助理指揮調整工作之比重之依據,並採計為年終考績評分項目之 一。 2.不合格者應接受本團安排,在每次團練外之上班時間留團個別練習,不得異議。 3.團員不合格者於半年內必須依本要點再次接受評鑑,如仍未達合格標準者,送交成績 考核委員會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以及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4.助理指揮不合格者於半年內必須依本要點再次接受評鑑,如連續兩次補評鑑仍未達合 格標準者,送交成績考核委員會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以及第二項之規定辦 理。
  • 八、其他事項 1.第三點第二、三目所揭人員指揮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其參加技術評鑑。 2.留職停薪者復職後必須參加當年度評鑑,如未及參加當年度評鑑者,則須於回職復薪 後半年內接受評鑑。 3.未符合第三點所述之各項情事而未參加評鑑者,一律以「不合格」計分,不予續聘。 4.第三點第二目所揭人員之遴聘與考核另以要點訂之。
  • 九、技術評鑑結果,應以書面個別通知受評鑑人。
  • 十、兩年內有個人演奏專輯獲重要演奏獎項(如金曲獎等),經審核後,得免評鑑一次。
  • 十一、評鑑內容可以當次評鑑兩年內(兩次評鑑之間)40分鐘以上之音樂會現場獨奏錄影, 經審核後,代替技術評鑑現場演奏。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