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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4)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432939900號函修正發布第1~4、6點條文
  • 一、臺北市立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促進團員演奏技能,加強合作精神,提高演奏水 準與素質,依據臺北市立交響樂團聘任人員遴用要點第十點訂定本基準。
  • 二、本團為辦理團員演奏技能之評鑑(以下簡稱評鑑),應組成評鑑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 人,由團長指定指揮或其他適當人員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團內相關人員及團外學者 專家組成。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應包括外部學者、專家,其人數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評鑑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可否均未達半數時,召集人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 三、評鑑內容及配分如下: (一)評鑑內容: 1.團員 (1)由評鑑委員會就當年度本團曾經公開演出之曲目中,選定指定片段一段,抽 選片段十一段,於評鑑日三個月前公佈。團員除演奏指定片段,並現場抽籤 選取三段抽選片段演奏完成評鑑,時間以不超過五分鐘為原則。 (2)評鑑以隔幕方式進行,全程錄音存證。 2.團員兼任樂團首席及分部首席 (1)由評鑑委員會就本團所有曾經公開演出之曲目中抽選片段十於評鑑日三個月 前公佈,並現場抽籤選取五段演奏。 (2)自選曲一首。 (3)評鑑以隔幕方式進行,全程錄音存證。 3.團員兼任助理指揮 包括音樂會現場演練、團員滿意度評分以及主管滿意度評分三部分: (1)音樂會現場演練:由評鑑委員會指定本團一場演出作為評鑑場次(包含練習 過程以及演出),於評鑑日三個月前公佈。全程錄影、錄音存證。評鑑委員 會於演出結束時繳交評分。其總平均分乘以百分之四十為本項得分。 (2)團員滿意度評分:於評鑑期間由全體團員不記名評分,以百分制計分,以總 平均分乘以百分之五十即為本項得分。 (3)主管滿意度投票:依據助理指揮平日負責行政業務之情形,由團長指定召集 人與相關行政主管給分,其總平均分乘以百分之十為本項得分。 4.團員兼任組主任及兼辦其他行政工作者 包括演奏技術評分、行政專業評分以及綜合考評三方面: (1)演奏技術:自選曲一首。配分:由評鑑委員會評核,主管人員配分百分之三 十,非主管人員百分之三十五。 (2)行政專業:業務執行績效、企劃能力(或與國外音樂家聯繫事務)、文書能 力、語文能力等。配分:主管人員由團長、副團長及秘書評核,配分百分之 五十;非主管人員由團長、副團長、秘書、直屬主管及外聘專家學者評核, 配分百分之四十五。 (3)綜合考評:由團長評核,配分百分之二十。 5.團員、團員兼任樂團首席、分部首席及助理指揮之評鑑,於樂團聘有首席指揮 期間,其評鑑方式得由首席指揮決定。惟應提本團團務發展委會會議及首席會 議審議,並經團長核定後實施。 (二)評鑑成績: 1.總分以一百分為滿分,八十五分(含)以上為優異,七十分(含)以上為合格 。 2.工作年資滿六年以上之團員,得採計第七年起之年資,按每滿一年加計零點五 分計算總分,惟加計之分數以五分為限,且總分應低於八十五分。
  • 四、評鑑成績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作為團員排訂席次、調整其兼任行政工作與助理指揮調整工作比重之依據,並採 計為年終考績評分項目之一。 (二)不合格者於評鑑成績核定後半年內應依本基準再次接受評鑑,如仍未達合格標準 者,除該年度成績考核不得考列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 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外,並送交成績考核委員會參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十四款以及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 五、本團團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參加評鑑: (一)前一次評鑑成績優異。 (二)任職至評鑑日未滿三個月。 (三)因重大傷病或懷孕28週以上,經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四)留職停薪期間。 (五)於二年內將屆齡退休或年資將屆滿二十五年並已申請於二年內自願退休者。 (六)團長指定人員同意之樂團首席及分部首席。 (七)二年內個人演奏專輯獲國內外重要演奏獎項,經評鑑委員會審核通過。 (八)當次評鑑二年內(前次與本次評鑑之間)40分鐘以上之音樂會現場獨奏,經評鑑 委員會審核通過。
  • 六、前點第三款至第六款人員,應於原因消失後半年內接受評鑑。未具第五點各款情形,而 未參加評鑑者,視為評鑑「不合格」,並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 七、評鑑成績應以書面個別通知受評鑑人。
  • 八、本基準陳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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