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4-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4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84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4)北市教四字第15899號函訂頒
  • 一 台北市立美術館 (以下簡稱本館) 為因應國內外學術團體與個人作學 術研究之用及公私立機關或團體為推廣美術等印製出版之用,接受提 借藏品正片之申請,特訂定本要點。
  • 二 合於前點規定申請提供時,應於五日前填妥提借申請單 (如附件) , 向本館申請。
  • 三 各類藏品正片均為本館財產,借用期間為三個月。屆期未還,每逾一 日,加收一單元費用之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三個月,除依第九點規 定加收費用外,並停止其向本館提借權利一年。
  • 四 本館提供之正片僅限該次申請使用,不得轉作其他目的之用途。如有 違反,依著作權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 五 本館提供之正片使用時,需於版圖旁註明為「台北市立美術館收藏」 。
  • 六 各類藏品著作財產權非屬本館之作品提借時,申請人須逕洽著作人或 合法繼承人辦理「作品出版印刷同意書」,副本寄達本館後,方可辦 理出借手續。
  • 七 為尊重著作權,請於作品基本資料上註明完整之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稱 、年代、材料、尺寸。如有需要,並請就原作做等比放大縮小處理, 不得裁切四周或任意改作。
  • 八 申請借用之正片,如係連作、組合作品,應以實際拍攝之底片張數計 價收費。
  • 九 申請人如因未妥善保管借用正片,致發生毀損遺失之情事者,本館得 比照原借用費標準加倍收費,以作為賠償之用。
  • 十 申請借用之各類藏品正片本館如已無存檔或年久耗損不堪使用,需重 新提件拍攝者,得酌收工本費。
  • 十一 各類藏品正片收費表 (不含郵費) 如左: (費用以新台幣/張計算 ;以三個月為一單元)
    用      途 每單元收費 備 註
    教 學 研 究  一二○   發表之文章至少六份贈本館存檔
    重   製   發   行 報章書籍雜誌 六○○   出版後書籍至少六冊贈本館存參
    日曆文書出版               六○○                  贈存數量=發行數量X2%X (借用本 館版圖數/全套版圖數)      贈存品需打印「台北市立美術館」 字樣,以取代原印製單位名稱  
    廣 告 文 宣 六○○   出版後至少六份贈本館存參
    視 聽 出 版 六○○   出版後至少六份贈本館存參
  • 十二 本要點所收費用納入本館雜項收入,繳交市庫。  台北市立美術館藏品正片提借申請單
    來文日期字號      收文字號日期     批     示
    編號:品名 館     長
    正 片 種 類 120      135     
    用    途       
    秘     書              
    提 借 件 數      製作數量     
    提  借  人              預定歸 還日期       歸還 日期      
    聯 絡 地 址                                                提借單 位負責 人   典 藏    組 長
    聯 絡 電 話                       
       說                                                        明    本館藏品正片借期以三個月為限  ,如須延期歸還,須另案簽准依  據辦理。 歸還時須辦理註銷手續,並與承  辦人當場檢視有無損傷,如有損  傷或遺失,概由提借人 (或單位 ) 負全責並賠償。 如有未盡事宜,則以該所批為准  。                             
    提借人 簽 章 承辦人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