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激發本府員工清廉自持,崇法務實, 以提供清白有效之服務,樹立端正改風模範,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府每年選拔實踐端正政風模範一次。選拔方式,以公開、公正、寧 缺勿濫為原則,由各級單位填報調查推薦表 (如附表) ,層報各一級 單立經初審後向本府薦舉之。附│一 本表呈報後,尚未表揚前,調查推薦人應隨時注意被調查推 │ 廣人之言行品德,如有不良情事,隨時反映上級作為註銷表 │ 揚資料之依據。 │ │二 本表填報份數,以每一層級一份為原則,視層轉需要決定。 │ 註│三 填報本表務須具體簡明 (附填表說明) 。 填表說明 一 服務單位:填至現在服務單立科 (課) 室為止。 二 學經歷:填主要學經歷。 三 家庭狀況:填家庭人口、經濟狀況。 四 模範事蹟:填應行表揚之優良事蹟,內容力求具體充實,並檢附 有關足資證明文件。 五 一般工作表現:填工作是否勤奮,能否勝任愉快,工作績效如何 ,有無建樹或過失。 六 長官同仁風評:就長官同仁對其之一般形象與觀感,詳實填寫。 七 初審意見及覆審決議欄由初覆審作業單位根據初覆審會議討論決 定情形填報,並層級蓋職章。
年實踐端正政風模範人員調查推薦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調查推薦人: 服務單位 級職 姓 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學 經 歷 家 庭 狀 況 模 範 事 蹟 一 般 工 作 表 現 最 近 三 年 考 績 年次 分數 等第 長 官 同 仁 風 評 覆 審 決 議 初 審 意 見 - 三 各級推薦之模範人員,除應品德優良,盡忠職守,未曾因政風案件受 處分者外,並應具備左列條件之一: (一)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拒收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堪為廉潔典範者 。 (二) 主動拒受商民餽贈,無不良動機者。 (三) 主動檢舉或提供資料而偵破貪污、瀆職案件,對維護本府廉能政風 具有重大貢獻者。 (四) 舉發偽 (變) 造各類與市民有關權益之證明文書,對維護本府信譽 及市民權益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 對於易滋流弊之重要業務,採取有效措施,對消除收受賄賂陋規, 改善風氣著有績效者。 (六) 執行或協助執行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工作,有效防止舞弊貪瀆 或節省巨額公帑,具有績效或貢獻,提經本府政風督導小組審議通 過獎勵有案者。 (七) 勤求民隱、發掘民瘼,銳意改進業務對端正政風著有績效者。 (八) 其他有關維護本府兼能政風,具有特殊貢獻者。
- 四 模範人員之薦舉,限於每年四月卅日以前完成薦舉作業。
- 五 選拔程序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初審:由本府各一級單位本獎懲公開之精神,提本單位政風督導小 組審議,政風室承辦秘書業務 (未設政風室單位,亦應本獎懲公開 精神辦理) ,評審結果函報本府辦理覆審。 (二) 覆審:由本府常務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主任委員、新聞處處長、人事處處長、政風處處長等有關人員組 成評審會評審之,副市長為召集人,政風處承辦秘書業務。
- 六 經評審會審定之模範人員由政風處簽請市長核定,提交本府員工月會 或專案舉行大會予以表揚,頒給獎牌及紀念品。
- 七 經本府核定表揚有案之模範人員,如續有具體優良事蹟,各單位得再 予薦舉,不受隔年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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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4-2003
臺北市政府表揚實踐端正政風模範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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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03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4年3月1日臺北市政府(84)府政三字第84012578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