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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8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0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90)府政三字第9007301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
  •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激發本府員工清廉自持,崇法務實, 以提供清白有效之服務,樹立端正改風模範,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每年選拔實踐端正政風模範一次。選拔方式,以公開、公正、寧 缺勿濫為原則,由各級單位填報調查推薦表 (如附表) ,層報各一級 單立經初審後向本府薦舉之。
  • 三、各級推薦之模範人員,除應品德優良,盡忠職守,未曾因政風案件受 處分者外,並應具備左列條件之一: (一)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拒收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堪為廉潔典範者 。 (二) 主動拒受商民餽贈,無不良動機者。 (三) 主動檢舉或提供資料而偵破貪污、瀆職案件,對維護本府廉能政風 具有重大貢獻者。 (四) 舉發偽 (變) 造各類與市民有關權益之證明文書,對維護本府信譽 及市民權益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 對於易滋流弊之重要業務,採取有效措施,對消除收受賄賂陋規, 改善風氣著有績效者。 (六) 執行或監督採購營繕工程業務,有效防止舞弊貪瀆或節省巨額公帑 ,具有績效或貢獻者。 (七) 勤求民隱、發掘民瘼,銳意改進業務對端正政風著有績效者。 (八) 其他有關維護本府兼能政風,具有特殊貢獻者。
  • 四、模範人員之薦舉,限於每年四月卅日以前完成薦舉作業。
  • 五、選拔程序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初審:由本府各一級單位本獎懲公開之精神,提本單位政風督導小 組審議,政風室承辦秘書業務 (未設政風室單位,亦應本獎懲公開 精神辦理) ,評審結果函報本府辦理覆審。 (二) 覆審:由本府副市長一人、秘書長、副秘書長一人、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主任委員、新聞處處長、人事處處長、政風處處長等有關人 員組成評審會評審之,副市長為召集人,政風處承辦秘書業務。
  • 六、經評審會審定之模範人員由政風處簽請市長核定,提交本府員工月會 或專案舉行大會予以表揚,頒給獎牌及紀念品。
  • 七、經本府核定表揚有案之模範人員,如續有具體優良事蹟,各單位得再 予薦舉,不受隔年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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