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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95)府政三字第09530186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發本府員工清廉自持,崇法務實,以提供清白有效之 服務,樹立端正改風模範,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每年選拔實踐端正政風模範一次。選拔方式,以公開、公正、寧缺勿濫為原則,由 各級機關填報調查推薦表(如附表),層報各一級機關經初審後向本府薦舉之。
  • 三、各級推薦之模範人員,除應品德優良,盡忠職守,未曾因政風案件受處分者外,並應具 備左列條件之一: (一)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拒收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堪為廉潔典範者。 (二)主動拒受商民餽贈,無不良動機者。 (三)主動檢舉或提供資料而偵破貪污、瀆職案件,對維護本府廉能政風具有重大貢獻 者。 (四)舉發偽(變)造各類與市民有關權益之證明文書,對維護本府信譽及市民權益具 有重大貢獻者。 (五)對於易滋流弊之重要業務,採取有效措施,對消除收受賄賂陋規,改善風氣著有 績效者。 (六)執行或監督採購營繕工程業務,有效防止舞弊貪瀆或節省巨額公帑,具有績效或 貢獻者。 (七)勤求民隱、發掘民瘼,銳意改進業務對端正政風著有績效者。 (八)其他有關維護本府廉能政風,具有特殊貢獻者。
  • 四、模範人員之薦舉,限於每年四月三十日以前完成薦舉作業。
  • 五、選拔程序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初審: 由本府各一級機關本獎懲公開之精神,提報機關首長召開之相關會議審議,政風 室承辦秘書業務(未設政風室單位,亦應本獎懲公開精神辦理),評審結果函報 本府辦理覆審。 (二)覆審: 由本府副市長一人、秘書長、副秘書長一人、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新 聞處處長、人事處處長、政風處處長等有關人員組成評審會評審之,副市長為召 集人,政風處承辦秘書業務。
  • 六、經評審會審定之模範人員由政風處簽請市長核定,公開予以表揚,頒給獎牌及紀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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