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獎勵檢舉不法犯罪行為,加強端正政風,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所稱不法案件係指偽 (變) 造本府公文書,或持偽 (變) 造之證件或資料向本府 申辦 (領)證照或資料,損害本府信譽及其他犯罪行為。
- 三、檢舉人依本要點檢舉之不法案件,經本府審認該案件,足以損害本府信譽時,每案發給 新臺幣五千元之獎金。案情重大者,並得酌情提高獎金。 檢舉人為公務人員者,除發給獎金外,並給予行政獎勵。
- 四、檢舉不法案件,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但因情形急迫 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須以言詞為之時,得由受理機關作成筆錄後,向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 覽,於確認無訛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一)檢舉日期及處所。 (二)檢舉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戶籍、住址及聯絡電話。 (三)檢舉之不法情事。 (四)提供調查之資料或線索。 (五)檢附之訪談紀錄應由檢舉人、訪談人及其他在場人員於緊接記載之末行簽名、蓋 章或按指印。
- 五、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者,不予核獎。
- 六、檢舉人有數人時,獎金平均分配。其有先後者,獎金發給最先檢舉人,但其餘檢舉人所 檢舉資料對於破案有直接幫助者,得酌情給獎。
- 七、檢舉人檢舉之不法案件,屬偽(變)造文書之案件者,由本府政風處受理經查證確屬偽 (變)造之文件後,發給全部之獎金;其他犯罪行為案件,須俟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 發給全額獎金。
- 八、檢舉人誣告他人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由發給獎金機關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檢舉人死亡者,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 九、獎金領取,應由受理機關,檢附有關資料送本府政風處查實後發給之。
- 十、檢舉案件,在偵查期間應一律保密。
- 十一、本要點所需獎金,由本府政風處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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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3-2001
臺北市政府獎勵檢舉不法案件獎金發給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4 年 04 月 18 日
中華民國74年4月18日臺北市政府(74)府人(二)六字第18650號函修正全文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