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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4-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95)府授政三字第09531643300號函修正第3~6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定所屬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抽樣查 詢作業程序,特依據法務部頒「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點」, 訂定本實施要點。
  • 二、實施範圍:依法應向本府所屬政風機構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除已死亡及資料移轉府外 機關外,均列入抽樣查詢範圍。
  • 三、抽樣作業: (一)政風機構應先製作列入抽樣查詢之公職人員名冊。 (二)本府所屬各政風機構應自行辦理抽樣作業;本府各直屬委員會由本府政風處統籌 辦理抽籤,其抽籤之準備工作由政風處或各該政風機構辦理。 (三)每年定期申報期間截止後一個月內,應依百分之二十以上比例,以公開抽籤方式 抽出受查詢名單,未滿整數之小數部分,一律進位以增加一人計算之。 (四)前項抽籤作業應於工作會議或其他公開場合,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主持,抽 籤人由主持人指定之,並由政風人員擔任監察員。
  • 四、查詢作業: (一)受查詢公職人員名單抽出後,除機關首長由其上一級政風機構辦理外,其餘由各 該政風機構簽報機關首長辦理查詢作業。 (二)政風機構為前述查詢、借調卷證或通知詢問時原則以公文書為之,以其他方式為 之時,應留存紀錄備查。 (三)以查詢申報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列財產項目資料為主,但申報人所申報之 中華民國境外財產因查詢困難者,得不列入查詢範疇: 1.財產、所得-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2.土地及房屋-該管地政事務所,未登記房屋-該管稅捐稽徵處。 3.船舶-該管港務局。 4.汽車-該轄監理單位。 5.航空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6.存款及貸款-該存、放款之金融機構。 7.股票(上市、上櫃及未上市)-發行該股票之公司。 8.股票以外之有價證券-發行該有價證券之機關(構)或團體。 (三)查詢步驟: 1.調閱申報人所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瞭解申報人所申報財產項目及申報人、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身分證編號或護照護碼、出生年月日等資料。 2.由本府政風處統一函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及相關金融機構、地政機關提供本府申報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之財產狀 況。 3.本府政風處未統一函查部分由各受理申報之政風機構以公文書函請財產所在地 之主管機關(構)或團體查詢各該申報人財產狀況。查詢函應敘明受查詢機關 (構)或團體於文到十日內函復。 4.申報人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財產項目申報欄填「無」、「本欄空白」或「未 達申報標準」,而依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復資料有應申報之財產者,政風機 構應派員赴該財產所在地之機關(構)或團體實地查詢,並請受查詢機關(構 )或團體以正式書面答復。 (四)查詢資料之認定與處理: 1.申報人所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資料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及財產所在地之 機關(構)或團體查復資料一致時,以查詢項目無申報不實認定之。 2.申報人所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資料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復資料及財產 所在地之機關(構)或團體所查復資料不一致時,依下列方式認定: (1)申報人所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資料與財產所在地之機關(構)或團體查 復資料一致,而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復資料中無該項財產,因財政部財稅 資料中心之財產與所得資料無法與該財產所在地之機關(構)或團體之財產 資料同時配合更新,僅供佐證參考之用,應以財產所在地之機關(構)或團 體為依據,該查詢項目以無申報不實情事認定。 (2)申報人所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資料與依該資料向財產所在地之機關(構 )或團體查復資料一致,而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復資料中申報人另有其他 依規定應申報之財產時,政風機構應派員赴該財產所在地之機關(構)或團 體實地查詢。查詢結果,該財產所在地之機關(構)或團體答復確有該財產 時,以申報不實情事認定,如無該項財產,則以無申報不實情事認定。 (3)申報人所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資料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復資料一致 ,而財產所在地之機關(構)或團體查復資料中無該項財產,政風機構應派 員赴該財產所在地之機關(構)或團體實地查詢。查詢結果,申報人確有該 項財產者,申報人該項財產以無申報不實情事認定;又查詢結果,申報人確 無該項財產者,以個案認定處理。 (4)申報人所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資料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復資料一致 ,而財產所在地之機關(構)或團體查復資料中另有其他依規定應申報之財 產時,為慎重處理,政風機構應派員赴該財產所在地之機關(構)或團體實 地查詢。查詢結果,確有該項財產,以申報不實情事認定;又查詢結果,無 該項財產,申報人以無申報不實認定。 (5)申報人所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資料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復資料及財 產所在地之機關(構)或團體查復資料三者間有不一致時,政風機構應個案 分析其不一致原因,研擬處理意見簽核,原則上以財產所在地之機關(構) 或團體查復資料為依據,必要時,政風機構應派員赴財產所在地之機關(構 )或團體實地查詢。 3.上述查詢作業或查詢結果,如發現受查詢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 由為虛偽說明或拒絕說明者,應填具裁罰陳報單(如附件一),連同相關事證 資料逕送本府政風處,俾陳報法務部處理。 (五)申報不實(包括故意、非故意)之處理: 1.申報人如有申報不實情事,政風機構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 法第八條規定,應以書面通知申報人提出說明,申報人未於期限內說明時,政 風機構應派員向申報人查詢,其以口頭說明者,應製作紀錄,並由申報人簽名 或捺指印。 2.政風機構就查詢所獲資料分析後,發現申報人所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有不 實情事,應就申報人所申報資料與受查詢機關(構)或團體所查復資料個案審 慎研析,認定申報人申報不實是否屬故意或非故意,並填具裁罰陳報單(如附 件二)連同審查結果逕報本府政風處,另副知上一級政風機構。政風處認有必 要時,得進行複查,並將審查及複查結果,彙報法務部審議。 3.前項審查結果,應檢附下列文件,按件編目裝訂成冊: (1)認定申報不實之資料。 (2)受查詢機關(構)、團體、個人之說明資料。 (3)申報資料影本。 (4)申報不實財產之價額資料。 (5)申報人之說明資料或紀錄。 (6)其他相關資料。 4.查詢審核結果發現申報人並非故意申報不實,而其申報資料有待補正者,政風 機構應通知申報人限於十日內補正。 (六)未依規定申報(包括未申報、逾期申報)之處理: 1.政風機構發現申報人明知應依規定申報,無正當理由不為申報者,應填具裁罰 陳報單(如附件三),連同審查結果逕報本府政風處,俾陳報法務部處理。 2.前項審查結果,應檢附下列文件,按件編目裝訂成冊: (1)申報人之說明資料或紀錄。 (2)通知申報人申報之相關資料。 (3)是否初次申報之資料。 (4)其他相關資料。
  • 五、進度:政風機構依本要點進行查詢審核,應於抽籤後二個月內,檢具受查詢之申報人名 冊,填具審查財產申報資料統計表(如附件四),將審查結果逕報本府政風處。
  • 六、政風機構人員查詢案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隨身攜帶有關派查文件及身分證件。 (二)查詢所得之資料及所知之事項應予保密。 (三)執行職務時,態度應和藹,不得接受招待。 (四)製作查詢紀錄,應由受查詢人簽名或蓋章。
  • 七、經費負擔:抽樣查詢所需費用(含差旅費、查詢費...等),於各該查詢機關經費項 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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