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並參照臺北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 暨所屬機關特性訂定。
- 貳、目的 為確實改善本府政治風氣,有效防制貪瀆舞弊,提高行政效率,樹立廉能形象。
- 參、實施項目 一、訂執行工作計畫 各機關應依據本計畫並參酌機關特性訂定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年度工作計畫(格式如附件 一) ,並於每年六月一日前函報上一級機關備查後,切實依計畫執行。 二、貫徹十項革新要求 續繼執行「行政機關貫徹十項革新要求實施要點」規定,要求同仁為民表率,崇尚檢樸 生活及正當休閒活動,促進身心健康,藉以轉移社會風氣。 三、貫徹職期輪調制度 本府各機關政風機構,對於有貪瀆傾向或貪瀆跡象人員,應俟機簽報機關首長建請調整 職務或調離易滋生弊端業務,以發揮防杜功能。 四、適時檢討法令規章 各機關應配合社會環境變遷及現實狀況需要,適時對現行法規作全面清查、整理、精簡 ,凡不合時宜者應予檢討修正,以資簡政便民。 五、全面推行工作簡化 依照本府「推動工作簡化實施方案」,全面推行簡化,並針對與民眾權利義務相關事務 ,研究建立標準作業程序,以簡化申辦手續,縮短作業流程,提高為民服務品質。 六、積極落實防弊措施 (一)各機關辦理採購、營繕工程及人事案件時,除依照現行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就 可能發生弊端環節、人員,採取防弊作為,以防制貪瀆。 (二)各機關應針對機關業務特性,研析可能發生弊端之項目,透過政風督導小組研訂 防弊措施,並督導主管單位切實執行,防弊措施執行情形應適時提政風督導小組 會議報告,以發揮其功效,有關作法由本府政風處統籌規劃之。 (三)各機關對與民眾接觸及易滋弊端業務,得舉辦問卷調查或政風座談,以蒐集民眾 反映意見及諮詢專家學者,並分析統計處理,作為業務檢討改進與研修防弊措施 、整飭風紀參考。 (四)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對屬員之品德操守,應依照院頒「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 人員平時考核要點」及現行相關規定,作公正客觀之考核,發現屬員有貪瀆傾向 或跡象者,應予以適當處理,以機先防制貪瀆。 (五)各機關應蒐集與機關業務相似之政風弊案,就其發生原因深入研析,以作為修訂 本機關防弊措施之參考,防止類似弊端再度發生。 七、發揮督導組織功能 (一)各機關應依據「臺北市政府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規定,成立政風督導小組, 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主動負起本機關政風工作之策劃、協調、督導責任,並 對所屬機關執行成效實施逐級督導考核,以發揮整體防制貪污功能。 (二)各機關召開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應就政風應興革事項深入研討,策訂可行辦法貫 徹實施,以落實政風預防工作,會議紀錄於會後一週內陳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三)各機關發生重大貪瀆案件時,政風督導小組應即實施專案檢討,並於一個月內將 檢討結果及改進措施陳報上一級機關。若涉及集體或機關首長貪瀆案件,由上一 級機關負責檢討。 八、加強宣導政風法令 (一)各機關應加強宣導政府肅貪決心,使民眾了解各項端正政風防制貪污措施,並籲 請支持配合,踴躍檢舉貪瀆不法,革除送禮陋習,以改善政治風氣。 (二)各機關應利用集會及各種訓練機會,邀請法律專家、學者蒞會作法紀專題演講, 樹立員工守法、守紀之精神,平時即積極蒐集法紀文章、貪瀆案例及編印法紀資 料、購買法紀書刊,分發員工閱讀,以發揮宣導功能。 (三)各機關應參酌機關特性,製作或洽 (租) 借法紀宣導電影、錄影帶,播放員工 觀賞,藉收寓教於樂,潛移默化之效果。 (四)各機應對所屬員工之優劣事蹟,適時檢討獎懲,遇有政風優良事蹟,應依本府「 表揚實踐端正政風模範實施要點」規定,遴報本府評選擴大表揚,以樹立廉能典 範,發揮激濁揚清之功效。 九、積極發掘貪瀆不法 (一)各機關應深入瞭解機關內各項業務易滋弊端之所在,並針對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 且遭詬病之業務,加強貪瀆不法情事之發掘。 (二)各機關應加強宣導院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及本府「獎勵檢舉貪污瀆 職暨偽(變)造文書獎金發給要點」,鼓勵員工與民眾踴躍檢舉,並對檢舉人身 分應嚴予保密,以確保其安全。 (三)各機關應依據「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政風檢肅箱設置管理要點」規定,設置 檢舉信箱、電話,受理檢舉貪瀆不法。 (四)各機關對民意代表揭發及媒體報導的政風案件,應主動瞭解積極查處。
- 肆、聯繫配合 一、依據法務部函發之「各機關政風機構與相關單位聯繫、協調作業要點」,機關首長應切 實督飭相關單位緊密聯繫配合,發揮統合力量。 二、各機關發覺貪瀆案件時,應與司法調查機關密切配合,依法迅速查辦,未主動查覺究辦 者,追究直屬主管督導不週之連帶責任。
- 伍、督導考核 一、本府政風處組成督導小組,對各機關所訂計畫進度、執行情形等,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督 導考核,督導考核評比標準另訂。 二、各一級機關應對所屬機關之端正政風工作,實施督導考核,俾發掘缺失,輔導檢討改進 。 三、依照本府「政風督導小組實施政風督導考核要點」規定,每年選定三至五個機關實施督 導考核。
- 陸、獎懲 一、推行端正政風工作績優機關,由政風處簽請 市長頒發獎牌,並予以行政獎勵,推行不 力機關,簽請檢計改進。 二、除前述各項獎懲規定外,如對端正政風工作具有特殊貢獻或執行不力及處置失當者,另 案簽報獎懲。
- 柒、附則 一、各機關訂定之年度工作計畫,年度終應填具檢討分析表(如附表二)於每年七月十五日 前陳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二、本計畫經報奉本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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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4-2001
臺北市政府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89)府人二字第8911513100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