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通則
- 一、隊員應按勤務表實施交接各項勤務。
- 二、執勤時應服裝整齊,配備齊全,服行夜間勤務,應帶手電筒,或其他照明設備。
- 三、準時到勤不可遲到、早退,不可擅離崗位。
- 四、執勤時要集中精神,態度端莊,禮貌週到,與人接觸應和藹親切言詞誠懇。
- 五、如遇各級長官督(查)勤應起立致敬。
- 六、各崗哨執勤及巡邏人員應將每日執行勤務處置狀況及未完成事項於交勤時交代清楚,並 依規定填寫紀錄簿陳核。
- 七、執勤人員發現可疑或突發事件,應立即通報隊部,並適當處理。
- 貳、崗哨勤務
- 甲、管制站
- 八、管制站鐵柵欄杆,應確實操作。
- 九、對進出人員車輛,詳加查驗,發現可疑人、事、物,應立即反應隊部,並適當處理。
- 十、載運機械材料物品進出管制站,應有本局有關單位發出之放行條,否則一律不得放行。
- 十一、經由本水庫出入之居民,進出管制站,經查驗攜帶物品登記後放行。
- 十二、訪客會見本局高級長官,應先電話聯絡,經同意會見,始予以登記放行。
- 十三、訪客進入辦公區洽公、會客者,應先以電話查詢被會人員,並辦理登記,以證件換取 本局來賓證,會客完畢後,憑證換回證件。
- 十四、參觀來賓之車輛抵達時應連絡秘書室(公共關係股)及有關單位。
- 十五、執勤人員,應注意一號橋上及橋墩可疑人、事、物,並嚴禁橋下水域之船筏進入管制 區。
- 十六、執勤人員發現治安事件,應立即通知當地派出所處理,並通報隊部及政風室處理,下 班時間報告值日官。
- 十七、上、下班時間,執勤人員,應於路口指揮交通。
- 十八、高級長官來訪,應立即通報隊部及有關單位,夜間或例假日應報告值日官及隊部。
- 十九、管制站前方黃線及一號橋上不得停放任何車輛。
- 二十、來賓證、工作證應妥慎保管,列入交接如有欠缺立刻追查,並報告隊部處理。
- 二十一、非上班時間,本局車輛進出管制站,應登記後始可放行。
- 二十二、與相關單位聯合巡查勤務須進入管制區時,應通知隊部並記錄時間。
- 乙、隊部
- 二十三、值勤人員,應負責電話接聽並轉達上級指示事項,遇重大案件立即報告上級及政風 室,所有公務電話應詳細記錄於電話紀錄簿。
- 二十四、應隨時注意無線電之呼叫,並處理轉報發生之事項。
- 二十五、各崗哨如有突發狀況電告隊部時,應迅速報告小隊長、隊長、政風室,夜間及例假 日通知值日官。
- 二十六、下班後及夜間非因特殊情形,非本局人員禁止進出辦公區。
- 二十七、執勤人員注意隊部所屬設施裝備之安全,並將值勤狀況詳實登載於值勤簿上。
- 丙、大壩平台
- 二十八、執勤人員負責壩頂四週之巡邏守望。
- 二十九、壩頂、鐵欄柵應隨時關閉。
- 三十、協助管理本區人員車輛及壩頂參觀人員秩序。
- 三十一、操作大樓和廊道,除持有特別通行證,或本局主管以上人員陪同之貴賓外,嚴禁閒 人進入。
- 丁、電廠
- 三十二、柵門應隨時關閉。
- 三十三、除持有本局特別通行證,或由本局主管以上人員帶領之參觀者外,其他人員車輛, 禁止進入電廠。
- 三十四、執勤人員應不定時巡邏廠區四週防止非法闖入者,及注意廠房、變電設施火災受信 機有無特殊異狀,並排除一切危安事件。
- 三十五、發現可疑或突發狀況時,應立即通報隊部及台電工作人員,並適當處置。
- 三十六、三號橋禁止閒雜人等逗留。
- 參、機動及備勤勤務
- 三十七、如有特別勤務時,應全員到齊,原表列規定勤務暫停。
- 三十八、備勤人員應在隊部待命,以因應臨時之狀況,並負責崗哨晚午餐運送,及隊部寢室 四週環境整理。
- 三十九、負責本隊裝備器材之維護清理及保養。
- 四十、任何天災或緊急事件發生,經通報應即刻趕赴指定現場處理。
- 四十一、各小隊如有人員請病、事、休假,備勤人員應按小隊長指派,依時遞補請假人員勤 務。
- 四十二、依需求支援管制站及碼頭,協助維持居民乘船秩序。
- 肆、管制區巡邏勤務
- 四十三、管制區巡邏隊員,除焚化爐及車閂寮沿線每日巡邏一次外,應按巡邏路線,每二小 時內,不定時確實執行巡邏勤務並於各巡邏箱簽到。但經營管理科得視實際需要適 時調整。
- 四十四、巡邏路線規定為辦公區、二號橋鐵門、左岸涼亭、電廠、大壩、航管站、主碼頭、 廢品倉庫、焚化爐及車閂寮沿線。
- 四十五、巡邏時發現可疑狀況,應逕行瞭解、盤查、詢問,如發現重大特殊情況立即通知隊 部支援處理。
- 四十六、巡邏時發現非法闖入或誤闖管制區及骨材運輸道路者,應予取締、勸離,每日下班 後立刻將辦公區內及壩區巡邏狀況(人、事、物)確實記錄並向隊部報告。
- 四十七、巡邏人員查獲非法物品,應帶回隊部登記處理。
- 四十八、巡邏人員巡邏發現道路坍方、落石等狀況應立即通報。
- 四十九、本局所屬界樁範圍內之土地如有居民侵佔情事,應立即查報及通知隊部及有關單位 。
- 伍、大壩下游河道放水警戒勤務
- 五十、本項勤務依本局「翡翠水庫例行操作運轉作業規定」訂定。
- 五十一、平常時期放水,應依水庫操作科旬預定發電計畫執行下游河道之放水安全警戒事宜 。
- 五十二、電廠發電或經河道放水口之放流計畫有所變更時按水庫操作科通知安排下游河道之 警戒巡邏。
- 五十三、按水庫操作科放流警戒單預定放水時間提前二十分鐘廣播放流預警。
- 五十四、放水警報廣播或接獲洩洪通報後警戒人員應立即巡邏大壩下游至粗坑壩間之河床並 勸導垂釣、戲水、烤肉遊客及居民離開河道,並將巡邏狀況處理情形詳記放水警戒 紀錄簿。
- 五十五、假日河道遊客眾多時,巡邏人員得報請值日小隊長派員支援協助警戒。
- 陸、水域巡邏勤務
- 五十六、水域巡邏依巡邏計畫表派船。
- 五十七、快艇巡邏航行前,應注意水面浮木、魚網、淺灘、注意船隻航行安全。
- 五十八、水域內如有釣魚、游泳或私設船筏浮具等違反水利法相關規定時,應即制止、舉發 或報警處理。
- 五十九、水域沿岸如有污染水源、燃燒木材、拋棄垃圾、及釣魚拋置誘餌,應即以制止或報 警處理。
- 六十、水域內如發現電、毒、炸魚之非法行為應以現行犯,送警處理。
- 六十一、查獲漁撈物品,應列冊陳報。
- 六十二、快艇巡航時,須攜帶無線電對講機,以備勤務連絡使用。
- 六十三、水域巡邏情形填寫水域巡航紀錄表陳核。
- 柒、高級長官蒞臨引導及安全護衛勤務
- 六十四、引導人員,應於管制站待命,來賓到達時依預定路線,引導至參觀地點,除各固定 崗哨外,應配合特勤須要於叉路口及橋頭警戒,執行交通管制,方向引導及閒雜人 員之盤查,貴賓行經路線及停留處所事先派員實施安全檢查及警戒維護。
- 六十五、貴賓巡視水域時,得備快艇隨行護衛,以維護安全。
- 捌、勤務交接
- 六十六、各崗哨及機動小隊,依值勤表所列交接勤務,並應將勤務及裝備,如數交接並記錄 。
- 六十七、對上級交辦,未完成事項,卸勤人員應列入交待事項由接勤人員繼續執行。
- 六十八、所列交之裝備,應一一檢查,如有損壞立即報隊部處理。
- 六十九、卸勤時,應將勤務時間內發生狀況,詳實登載紀錄簿。
- 玖、考核
- 七十、經營管理科派員執行考核,隊長、小隊長應不定時抽查,內務檢查每日由值日小隊長 擔任,考核表每週一陳閱,月終製作月統計表,供年終考成參考。
- 拾、其他
- 七十一、本執勤須知所需之各項表報,由經營管理科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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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2006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駐衛警察隊隊員執勤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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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06)北市翡營字第10630133600號函修正第11、22、23、42~44、46、51~54、58、69~71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