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辦法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 項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重大消費災害事件,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消費者因企業經營者於臺北市提供之消費場所、商品或服務,危害安 全或衛生,致三人以上死亡、五人以上重傷,或二十人以上身體、健 康或財產受到嚴重之損害。 二、其他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認定對消費生活安全或消費者權 益影響重大之災害事件。
- 第 3 條重大消費災害事件發生時,本府得視實際需要提供下列法律協助: 一、協助消費者向法院對企業經營者、負責人或其他依法應負責任之人之 財產,依法聲請假扣押。 二、協助消費者處理民事和解或賠償事宜。 三、協助調閱企業經營者投保責任保險之保險資料,以利消費者請求理賠 事宜。 四、協助消費者提起訴訟。必要時,並協助消費者聲請訴訟救助。 五、提供法律諮詢。
- 第 4 條前條第一款之法律協助,由本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執行機關(以下 簡稱執行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協助消費者依法調閱企業經營者、負責 人或其他依法應負責任之人之財產等資料。
- 第 5 條第三條第二款之法律協助,由執行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依消費者保護法 之規定提供之。
- 第 6 條第三條第三款之法律協助,由執行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向企業經營者、 關係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 構)調閱企業經營者所投保保單之相關資料提供之。
- 第 7 條第三條第四款之法律協助,由執行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商請消費者保護 團體、依法成立得提供法律扶助之團體提供之,或協助個別消費者提起訴 訟。
- 第 8 條第三條第五款之法律協助,由執行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商請消費者保護 團體、依法成立得提供法律扶助之團體、律師公會指派律師或由臺北市政 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法務局)召集成立之律師團專案提供之。
- 第 9 條本府得視事件實際需要及衡量年度預算,酌予補助下列費用: 一、第七條之法律協助,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團體獎助及補助辦法辦理; 對個別消費者提起訴訟之法律協助,得酌予補助律師費用。 二、前條之法律協助,得酌予補助律師交通費、諮詢費或其他必要費用。 前項所需經費,由各執行機關及法務局年度預算支應之。
- 第 10 條依本辦法申請法律協助,應由受害消費者或罹難者之父母、子女及配偶為 申請人。但因情況特殊,致受害消費者無法親自申請者,得由其父母、子 女及配偶為之。 申請法律協助,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及證據,向執行 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提出: 一、申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與受害消費者之關係。有代理人者,其 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消費受害事件之陳述。 三、申請法律協助之項目。
- 第 11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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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6-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5698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