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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第 5 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消費場所、商品或服務於本市發生重大災害,致消費者 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受重大損害者,執行機關得經受害消費者或罹 難者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同意,協助其向法院對企業經營者、負責人或 其他依法應負責任之人之財產,依法聲請假扣押或協助處理和解賠償事宜 或提供其他必要之法律服務援助。 前項重大災害認定標準及協助範圍,由市政府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27-06-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5698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