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公用停車場,受理 私人或法人團體申請投資興建公用停車場 (以下簡稱停車場) 特訂定 本須知。
- 二 本府受理私人或法人團體申請投資興建停車場,除依左列各項法令辦 理外,悉依本須知之規定辦理。 (一) 停車場法。 (二) 都市計畫法。 (三)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 (四) 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 (五) 台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 (六) 其他有關法令。
- 三 本府公告用地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之申請案,由本市停車管理處 (以下簡稱停管處) 受理。申請案件應於受理期間內以郵寄 (郵戳為 憑) 或自行送達停管處,逾期不予受理。
- 四 申請人應自行瞭解用地現況,在執行本投資案時如估計成本發生錯誤 ,應自行負責,不得異議。
- 五 申請人應繳驗左列文件正本乙份,副本二十九份: (一) 申請書 (詳附件一) 。 (二) 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三) 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上資本額之證明。 (四) 用地地籍資料 (應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地籍圖、土地登記簿謄本 ) 。 (五) 事業計畫書: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受該主管機關督導考核之技術顧問 機構或受經濟部督導考核之相關民營技術顧問機構負責規劃。事業 計畫書應以中文及A4尺寸 (二一公分×二九‧七公分) 紙張撰寫 ,圖表摺成A4尺寸,其內容應包括左列事項。 1 工程計畫:包括停車供需分析、交通衝擊評估、環境影響分析、 建築線指示圖、配置圖、各層平面圖 (含用途面積計算解說) 、 各面立面圖、機械停車設備等圖說及工程預定進度表等。 2 財務計畫:含工程費用詳細表、損益分析表、現金流量表、內部 報酬率分析表及其他費用之收支計畫。 3 營運計畫:含停車場之營建及管理方法及停車場服務水準評估。 4 地上物清理計畫。 (地上物之清除、遷移、補償等概由申請人自 行處理) 5 組織體制說明:含未來營運組織各部門組合完整性、及完成本事 業計畫之協力廠商配置合理性及相關類似工程及管理經驗。 6 事業計畫書內容應依附件二之順序辦理。 附件一
私 人 ①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② 印鑑證明。 (正本乙份) 公 司 ① 公司執照影本。 ② 代表人資格證明。 ③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④ 印鑑證明。 (正本乙份) 經 認 許 外 國 公 司 ① 公司執照影本。 ② 代表人資格證明。 ③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④ 印鑑證明。 (正本乙份) ⑤ 有關機關核准投資之文件影本。 公 益 法 人 ① 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登記證影本。 ② 代表人資格證明。 ③ 印鑑證明。 (正本乙份) 附件二台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興建 區 公用停車場申請書 收件日期: 收文字號: 申 請 人 組織名稱 法人護照號碼或 營利事業統編號 負責人或代 表人姓名 地 址 身分證號碼 通訊處 申 請 設 置 停 車 場 內 容 地主: 多目標 使 用 地上: 停車 場型 式 地主: 地下: 申 請 保 證 金 新台幣: 土 地 標 示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面 積(㎡) 所有權人 所有權證明文件 合 計 平方公尺平數 (*不敷使用時請以浮貼方式填列並加蓋投資 人騎縫章*) 提供停車數 車輛種類 大 型 車 輛 小 型 車 輛 機車 輛 其他 輛 申請租用年限 年 委託規劃公司 臨 接 道路情形 路段名 長 m 寬 m 路段名 長 m 寬 m 路段名 長 m 寬 m 路段名 長 m 寬 m 應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一 法人 登記 證明 文件 二 申請人 身分證 影本或 戶籍謄 本影本 三 地籍圖 謄本 四 土地 登記 簿謄 本 五 土地所有 權狀影本 ( 公有地 免附)^ 六 土地使 用權證 明文件 七 委託規劃、 設計及監造 公司之委託 同意書及資 格證明文件 事業計畫書內容: 一 工程計畫:包括 停車供需分析、 交通衝擊評估、 環境影響分析、 建築綜線指示圖 、配置圖各、各 層平面圖含用途 面奢計算解說) 、各面立面圖、 機械停車設備等 圖說及工程預定 進度表等。 二 財務計畫:含工 程費用詳細表、 損益分析表、現 金流量表、內部 報酬率分析表及 其他費用之收支 計畫。 三 營運計畫: 含停車場之 營運及管理 方法及服務 水準評估。 四 (1) 地上物 清理計畫。 ( 本停車場用地 地上物之清除 、遷移、補償 等概由申請人 自由處理) 。 (2) 公園及 學校應包含復 舊計畫。 五 組織體制、說明:含本來營運組織各部門組合完整性及完成 本事業計畫之協力廠商配及合理性置相關類似工程及管理經 驗。 此 致 申請人: (簽章) 電話: 台北市政府交通局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說明: 1 應檢附之有關書件請連同本申請書應以中文A4尺寸 (二公 分×九.七公分) 紙張撰寫,圖表摺成A4尺寸。裝訂成冊, 其應檢送1冊,其中冊之公司印鑑證明,地籍圖謄本、土地 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應為 正本,餘可用影本代替。 2 所附圖說均應連明比例尺,並依比例尺繪製。 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申請投資案事業計畫書應檢送及探討之基本 資料 壹 工程計畫 貳 財務計畫 一 配合本停 車場 (含多 目標使用部 分) 將來營 業時所需之 相關部門及 人員配置之 合理性。 二 為完成本 項計畫所需 協力廠商配 置之合理性 。 三 相關 (類 似) 工程興 建及管理經 驗。 一 停車場基本規畫 (一)基地位置及現況 說明。 (應含位置圖及建築 線指示圖) (二)停車供需特性分 析。 (三)停車場容量及型 式。 (四)車位配置方式、 場內外行車動線、 進出口佈設及停車 場管制措施之規劃分 析 一 財源籌措方式 (一)各項投資成本及資 金來源分析。 (應含詳實分析表) (二)每車位投資成本之 合理性。 (三)自籌款可靠性或財 務結構健全性。 (四)申請貸款之額度。 二 財務運用計畫 (一)申請經營年限。 (二)停車場財務分析 ( 包含損益分析表、 現金流量表、內部 報酬率分析表) 二 施工作業規劃 (流程 圖或資料說明) (一)預定施工時程及 控制計畫。 (二)工作進行步驟及 方式。 (三)施工方法之探討 。 參 營運計畫 一 營運策略 (一)費率結構。(計時 、計次、包月)。 (二)收費方式。(人工 、機械、自動化) (三)營利以外,對政府 政策之配合程度。 (四)與地區特性相互配 合之程度。 (五)費率結構之檢討及 調整。 三 環境衝擊分析 (一)空氣污染處理方 式。 (二)噪音防制方式。 (三)建物造形及整體 美化構想。 四 地區交通衝擊分析 (一)停車場出入口配 置對道路影響程 度。 (二)鄰近道路服務水 準變化。 二 營運管理制度 (一)相對之營運管理措 施。 (二)機械設備可靠性及 處理能力。 (三)緊急(異常)狀況之 應變計畫。 五 多目標使用項目之影 響 (一)停車場以外各樓層 用途及面積是否符 合多目標使用方案 之探討。 (二)公園、廣場、學校 操場地上復舊計畫 及開挖比例。 三 停車場服務水準評估 (一)停車設備之操作特 性。 (二)停車等待及運行時 間。 (三)使用者基本需求之 滿意程度。 六 停車場整體性規劃設 計 (一)停車場設備及相關 附屬設施分析。 ( 應含配置圖、各層 平面圖、各面立面 圖及機械停車設備 等圖說) (二)規劃設計與相關法 令探討。 四 多目標使用項目之營 運策略 肆 土地取得及地上物清 理計畫。 一 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 取得計畫 二 地上物清理計畫 伍 組織體制說明 - 六 申請人申請投資時應繳納申請保證金,其數額以本府公告為準,申請 保證金得以現金或銀行本票或無記名之政府公債,逕向停管處指定之 金融機構繳納,或以記名之政府公債、停管處指定金融機構之定期存 款單設定質權為之。經質權設定之各種有價證券 (含定期存款單) 不 得中途要求取回利息,但到期存款單得辦理換單質押手續。惟該行須 載明拋棄行使抵銷權始可辦理。
- 七 停管處應就申請案各項應具備資格文件辦理初審 (如附件三) ,其有 疏漏者,退還申請人限於十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投資 案。但事業計畫書部分不受理補件及變更。 附件三*表列文件應檢附正本乙份,副本十九份 (影本須加蓋公司大、小章)
台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興建 區 停車場初審審查表 申請書編號: 收件日期 收文字號: 申請 (負責) 人 都市計畫公共 設施用地編號 姓 名 都市計畫使用區分 申請地點處 類別 審 查 項 目 已繳交證明文件 審查意見 備 註 申 請 人 證 照 及 土 地 證 明 文 件 1 申請書是否填齊全? 2 股東(或董、監事)名 冊是否檢附? 3 公司執照影本(或法 人登記證明文件)之 資本額是否合格? 4 獨資者之金融機關存 款證明是否合格? 5 申請人戶籍謄本或身 分證影本是否檢附? 6 外國公司是否檢附有 關機關核准投資之證 明文件? 7 公司印鑑證明正本是 否檢附? 8 申請保證金是否繳交 ?金額是否正確? 9 地籍圖謄本是否齊全 ? 10 土地登記簿謄本是 否齊全? 11 委託規劃公司之委 託同意書及資格證 明文件 - 八 初審如發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駁回投資人之申請案。 (一) 申請人附加任何條款,以保留其接受或拒絕取得投資權或簽約之義 務者。 (二) 未依規定繳納申請保證金或所繳之申請保證金金額不足者。 (三) 繳納申請保證金之申請人名稱與投資申請人名稱不符者。
- 九 申請案經初審合格後由本府就各項事業計畫書加以評分,以評分及格 且最高分者優先取得投資為原則。
- 十 申請案如有需要,申請人必須依停管處之通知列席說明,以利瞭解。
- 十一 獲准投資之事業計畫,本府依實際需要有權要求局部修改,如投資 人不同意修改或不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修改,撤銷其投資權。
- 十二 申請人之申請案經駁回或未獲投資權者,於接獲本府通知後得於規 定期限內憑通知無息領回申請保證金。
- 十三 停車場用地如涉及私有土地,獲准優先投資人應自本府核定通知送 達日起六個月內自行以協議方式取得所有權或作用權同意書 (如附 件四) 。如有地上物並應於同期限內取得地上物拆遷同意書,經本 府核定後始核准其投資案。 前項證明文件應由所有權人用印並檢附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或經法 院公證。 附件四 土 地 使 用 權 同 意 書 茲有 等 人,擬在下列土地投資興建 公共停車場業經 等人 完全同章,為申請投資許可,特立此同意書為憑。 (本同意書應自同意日起 年內提出申請投資許可,逾期無效) 。 土地標示及使用權範例如下: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說明: (一) 土地標示應用大寫。 (二) 土地所有權人未成年應加法定代理人印章。 (三) 不數使用時,請以浮貼方式填列並加蓋投資人騎縫章。
區 段 小段 地號 本地號土地面積 所有權人 代理人 備 註 附土地登記總簿謄本 張 地籍圖謄本 張 土地所有權人姓名 住 址 身分證統 一編號 1 (簽章) 市 路(街) 段 巷 弄 號之 ( ) 樓 2 (簽章) 市 路(街) 段 巷 弄 號之 ( ) 樓 3 (簽章) 市 路(街) 段 巷 弄 號之 ( ) 樓 4 (簽章) 市 路(街) 段 巷 弄 號之 ( ) 樓 5 (簽章) 市 路(街) 段 巷 弄 號之 ( ) 樓 6 (簽章) 市 路(街) 段 巷 弄 號之 ( ) 樓 7 (簽章) 市 路(街) 段 巷 弄 號之 ( ) 樓 8 (簽章) 市 路(街) 段 巷 弄 號之 ( ) 樓 9 (簽章) 市 路(街) 段 巷 弄 號之 ( ) 樓 - 十四 依本須知取得投資之權利,不得轉讓、出租;違者除撤銷其投資權 外,申請保證金不予發還,且於二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獎勵民間投 資興建停車場之申請。
- 十五 申請人以私人名義提出申請者,於獲准投資後應於簽約期限內成立 公司,並以公司名義與本府簽訂契約。
- 十六 投資案經本府核准後,投資人應於核准通知送達日起二個月內覓妥 具有相當資力之連帶保證人二人以上與本府簽訂契約 (如附件五) 。 本府對投資人提供之保證人有核定權,如認為不合者,投資人應於 本府通知送達日起十五日內另行覓保,再送本府核定,逾期即撤銷 投資權。 附件五 契約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甲方) 核准 (以下簡稱乙方) 申請投資興建經營 區 停車場,契約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茲經雙 方同意訂定契約條款如左: 第一條 本停車場屬都市計畫 區 用地 (都市計畫編號: ) 其名稱 、用地坐落、面積、權屬及有關投資計畫圖圖件 (惟工程計畫圖 件仍應以本府工務局核准建造執照核准圖樣為準。) 詳如附件。 第二條 甲方對乙方之任何通知或文件之送達均以契約所載之地址為準, 乙方變更地址時,應於變更七日內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三條 租用市有土地者,其租金額、租金率、繳納方式、租期另以租賃 契約訂定。 第四條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停車場建物及設施移轉或設定負擔與 第三人。 第五條 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甲方繳交興建工程費總 額百分之三之履約保證金,計 仟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整。乙方於申請投資時所繳交之申請保證金,即移作履約保證金 ,不數之金額應於期限內繳足,逾期未繳者,撤銷投資許可、解 除契約、申請保證金不予發還。 履約保證金得以現金、有價證券或不記名之政府公債、券,逕向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所屬分行繳納,並取得收據聯送甲方保 管,如屬記名之政府公債或台北市區各行庫信用合作社及農會信 用部之可轉讓定期存單,經辦理質權設定者亦可抵繳。 履約保證金得於工程每完成百分之二十五時無息返還四分之一, 但保留百分之二十五於取得使用執照及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後始 無息返還。 第一項所稱興建工程費總額係指工程計畫內全部之建築物、設施 物之造價總額。其估價基準依據核准投資當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 編審辦法規定核算之,經核定後乙方不得要求更改。 第六條 本停車場用地地上物之清除、遷移、補償等概由乙方自行處理, 其有特殊因難,且合於相關法令規定者,由甲方依規定協助辦理 之,所需費用由乙負擔。 第七條 乙方應自本契約簽訂之日起四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並自領得 建造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開工。 前項期限如不可歸責於乙方,並經甲方核准者,不在此限。 建造執照起造人名義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變更。 第八條 申報工程開工前,乙方應將核准全部圖說、執照影本、承建工程 廠商、負責人、工地負責人及工程預定進度報請甲方核備。施工 期間乙方應於每月上詢向甲方函報施工預定及實際進度,甲方並 得隨時派員抽驗,如因故停工應事先報備。興建完成後,甲方得 隨時派員勘其設施內容,如有與核准內容不符部分,甲方得以書 面通知限期改善。 第九條 工程施工期間之工地安全及啟用後之場內設施安全均由乙方負責 ,如因設計施工或管理不當致使第三人受害,乙方應負責處理並 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有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情事亦由乙方負責。 第十條 建物之所有權登記、使用及維護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 建物於契約存續期間以乙方名義辦理所有權登記,乙方辦理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應於登記申請書備欄註明「係依 停車場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 (三) 款規定:投資興建之停 車場建築物及設施」,及載明契約期限屆滿之日,由受理登 記機關據以配合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備考欄 (已實施地籍資 料電子處理作業者為其他登記事項欄) 註記,以為嗣後審查 之依據及使用年限屆滿後,由甲方單獨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為甲方所有。 二 建物在乙方管有期間,由乙方按新建造價金額投保火險、以 甲、乙雙方為共同受益人,如發生保險事故,應得之保險金 額給付,甲方同意由乙方做為修繕或重建本契約建物之用。 三 契約期限屆滿時,乙方應維持設備正常運作功能,並不得任 意拆除附屬於建物之固定設備。 第十一條 乙方對外之一切財務行為,不得影響本停車場之施工進度、正 常營運及原核定之使用目的。 第十二條 停車場費率,由乙方依合理投資報酬率擬訂,報經甲方核備並 辦理停車場登記證後實施。 第十三條 乙方得就左列事項,申請甲方協助或獎勵: 一 停車場之聯外計畫道路、上、下水道、路燈、導引標誌等 相關公共設施由甲方籌劃配合興建。 二 由甲方依有關規定協助乙方,向金融機關融資,或洽請按 投資興建停車場所需資金百分之七十授信規定辦理貸款。 三 配合停車場營運,由甲方依停車場附近實際交通狀況,設 置計時收費停車區或劃設禁足停車區。 四 乙方得在其經營停車場業務範圍附近,優先承攬甲方委託 民間拖吊違規停車業務。 五 其他依法令規定減免稅捐及獎勵。 第十四條 乙方有左列各款之情形之一者,除撤銷其投資許可及解除契約 外,其已繳之保證金不予發還,並通知土地出租機關終止租用 土地,乙方已完成之建築物應無條件歸予甲方所有,已登記者 無條件移轉登記予甲方,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一 違反或未履行本契約各條款約定之義務,經通知限期改善 ,逾期不改善者。 二 建築執照作廢或註銷者。 三 工程無故停工逾六個,但不可歸責於乙方,並經甲方核准 者,不在此限。 四 未經核准擅自變更事業計畫者。 五 未經核准擅自將建物移轉、抵押、變更用途、停止全部或 部分之營業者。 六 未經核准擅自轉讓投資權或經營許可或變更公司、組織、 名稱或代表人者。 因前項理由解約者,甲方於二年內不再受理乙方獎勵投資興建 停車場之申請。 第十五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甲方得逕行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乙方 不得異議。 一 經台北市議會決議終止本項獎勵民間投資業務或本項投資 計畫案。 二 因相關法令修改,致本項獎勵民間投資業務必須終止。 三 為配合都市計畫變更,必須終止契約。 四 其他重大事故發生,必須終止契約。 因前項理由終止契約者,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日起應立即停 工停業,並交由甲方接管,其已完成工程及進場材料,均由甲 方依據當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編審辦法辦理核實發價,已繳保 證金無息發還。 第十六條 連帶保證人如中途喪失保證能力、保證資格或申請解除保證責 任時,乙方應即通知甲方,並立即另行覓妥連帶保證保證人, 經完成換保手續經甲方核定後,原連帶保證人始得解除保證責 任。甲、乙雙方及連帶保證人因本契約涉訟時,均同意以台灣 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七條 本工程經本府工務局核准之建造執照核准圖樣及台北市獎勵民 間投資興建公用停車場申請須知甲種及土地改良物他項權利登 記申請書與登記清冊等,均視同本契之附件,其效力與本契約 各條文相同。 第十八條 乙方於契約存續期間經營良好且無違規情事者,於契約期滿三 個月前,得向甲方申請承租地上物,經甲方依有關規定審查同 意並另行訂約後,繼續經營該停車場業務。 第十九條 本契約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契約書計正本二份,由甲、乙雙 方各執一份,副本九份,由連帶保證人各執一份,甲方存五份 ,乙方存二份,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並應經台灣台北地方 法院公證,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二十條 本契約書未盡事宜,得由雙方協議修改並另定附約補充之,且 應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公證,公證費用由乙方負擔。 甲方:台北市政府 : 地址: 市 長 交通局局長: 地址: 乙方:姓名或團名稱: 代表人: 身分證號碼: 地址: 乙方連帶保證人:姓名或團體名稱: 法人證照號碼: 代表人: 身分證號碼: 地 址: 乙方連帶保證人:姓名或團體名稱: 法人證照號碼: 代表人: 身分證號碼: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十七 相當資力連帶保證人資格之認定,係指符合本須知規定之申請投資 資格或資本額累計金額不少於本投資案興建工程費總額百分之十者 ,以公司為保證人者須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所稱興建工程費總額,係指工程計畫內全部建築物、設施物之 造價總額而言。其估價基準依據核准投資當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編 審辦法規定核算之,經核定後投資人不得要求更改。
- 十八 簽訂契約後,獲准投資人之申請保證金即移作履約保證金,不敷之 金額應於期限內繳足。
- 十九 申請書及附件所使用之印鑑,事後如有變更時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報經本府備查。
- 二十 停車場之名稱,應於簽約同時報請本府核備,核備後未再經本府核 准,不得更改。
- 二十一 停車場之興建,應作整體性之規劃,並以一次開闢為原則。
- 二十二 本須知如有疑義時,其解釋權僅屬於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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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3-3003
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公用停車場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3 年 03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3年3月22日臺北市政府(83)府交停字第83016314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