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暨第十八條。
- 貳、目的: 藉由執業登記前講習國家觀念、交通法令、人際關係、肇事預防與處理、急救訓練等課 程,培養其建立正確服務道德觀念,以提供乘客舒適、安全的服務,進而使本市計程車 駕駛成為具高度技能的專精行業。
- 參、講習對象: 一、汽車駕駛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申領執業登記證資格,並經本局審查核可者。 二、他縣市營業小客車駕駛人持原領登記證,依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移轉本市執業 者。 三、汽車駕駛人講習及測驗及格後未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檢附相關執業事實證明文件辦 妥執業登記逾六個月者。 第一、三項之汽車駕駛人參加講習後,應接受測驗,測驗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
- 肆、講習人數: 每期五十名。
- 伍、講習時間: 每期五天,共計四十小時。
- 陸、講習次數: 每月以實施六次為原則,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情形增減。
- 柒、實施內容: 包含計程車及道路交通管理等相關法令、臺北市交通系統及地理環境介紹、人際關係、 服務理念及禮儀、肇事的預防與處理、車輛保養及維修、外語會話、急救訓練、性向測 驗等。
- 捌、講習師資: 一、相關課程之專家學者。 二、本府具有專業學識經驗人員。
- 玖、講習教材: 一、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交通安全講習手冊。 二、講座編撰之講義教材。
- 拾、作業方式: 一、委託本市汽車駕駛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汽訓中心)辦理講習及測驗。 二、本局受理汽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申請或他縣市轉入本市執業者,經審查條件符合後將 講習名單交由汽訓中心寄發講習通知單。 三、講習結束未經退訓並經測驗合格之駕駛人,由汽訓中心發給合格證明;由他縣市移 轉入本市執業者免測驗由汽訓中心發給講習證明。 四、汽車駕駛人憑合格證明或講習證明及相關執業事實證明文件於法定期限六個月內持 至本局辦妥執業登記後,以憑發給執業登記證。
- 拾壹、講習經費: 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項下支應。
- 拾貳、業務分工: 一、本局部分:有關預算之編列、受理汽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申請、資格審查、製作習 名單、執業登記證之製作及核發、執業事實登記、駕駛人執業登記基本資料保存 、必要時召開協商會議及派員駐班等事宜。 二、汽訓中心部分:有關講習場地、人數、講習時間、講師遴聘、講習次數、講習測 驗規定、學員請假規定、講習教材編訂、題庫製作、閱卷作業、 合格證明及講習證明之發給等事宜。
- 拾參、其他: 一、汽訓中心應製作意見調查表於每期結訓後發由參訓人填寫,以分析評估課程、師 資等,為以日後檢討改進之依據。 二、汽訓中心每期結訓後應將該期應訓駕駛人講習測驗名冊、試卷(含他期不及格補 測者)等資料送本局彙整。 三、有關講習課程、時數及相關規定等如須異動應由本局及汽訓中心協商討論後變更 之。 四、本局視需要得派員駐班瞭解參訓及測驗情形,所需經費由相關項下支應。 五、參加講習之駕駛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退訓: (一)冒名頂替受訓者 (二)違反上課及考場規定,經制止仍不遵守者。 (三)遲到、早退、缺課及請假逾(含)全期十分之一者。 六、經通知無故未辦理報到或報到後因故退訓者,半年內不得再參訓。 七、參加講習完畢之駕駛人參加測驗日期不得中斷逾六個月,逾期者重行申請及參加 講習。
- 拾肆、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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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9-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9 月 05 日
中華民國86年9月5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86)北市警交字第8627787700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