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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9-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1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0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0)北市警交字第9033804000號函修正第5、6、10、13點條文;增訂第14點條文;並自90年12月1日起實施
  • 壹、依據: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暨第十八條。
  • 貳、目的: 藉由執業登記前講習,培養其建立正確服務道德觀念,以提供乘客舒適、安全的服務, 進而使本市計程車駕駛成為具高度技能之專精行業。
  • 參、講習對象: 一、汽車駕駛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申領執業登記證資格,並經本局審查核可者。 二、他縣市營業小客車駕駛人持原領執業登記證,依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移轉本市 執業者。 三、汽車駕駛人講習及測驗及格後未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檢附相關執業事實證明文件辦 妥執業登記逾六個月者。 第一、三項之汽車駕駛人參加講習後,應接受測驗,測驗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
  • 肆、講習人數:   每期一百七十名(含他縣市轉入執業駕駛人)。
  • 伍、講習時間:  講習時間每期計四小時(含測驗)。
  • 陸、講習次數: 每月以實施四梯次為原則,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增加。
  • 柒、實施內容:   包含計程車道路管理相關法令及執業所需課程。
  • 捌、講習師資:  一、相關課程之專家學者。 二、本府具有專業學識經驗人員。
  • 玖、講習教材: 一、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交通安全講習手冊。 二、講座編撰之講義教材。
  • 拾、作業方式: 一、委託本市汽車駕駛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汽訓中心)辦理講習及測驗。 二、本局受理汽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申請或他縣市轉入本市執業者,經審查條件符合後發 講習通知單並將講習名單交汽訓中心。 三、講習結束未經退訓並經測驗合格之駕駛人,由汽訓中心發給合格證明;由他縣市移 轉入本市執業者免測驗由汽訓中心發給講習證明。 四、汽車駕駛人憑合格證明及相關執業事實證明文件於法定期限六個月內持至本局辦妥 執業登記後,以憑發給執業登記證。 五、他縣市移轉駕駛人憑講習證明及相關執業事實證明文件,於法定期限十五日內持至 本局辦妥執業登記後,以憑發給執業登記證,逾期依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 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卅六條第二項規定處罰。
  • 拾壹、講習經費: 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項下支應。
  • 拾貳、業務分工: 一、本局部分:有關預算之編列、受理汽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申請、資格審查、製作講 習名單、參訓駕駛人管理規定、執業登記證之製作及核發、執業事實 登記、駕駛人執業登記基本資料保存、必要時召開協商會議及派員駐 班等事宜。                                        二、汽訓中心部分:有關講習場地、人數、課程時間、講師遴聘、講習測驗規定、講 習教材編訂、題庫製作、閱卷作業、合格證明及講習證明之發給 、總務採購、監辦業務、會計憑證審核等事宜。
  • 拾參、其他: 一、汽訓中心應製作意見調查表於每期結訓後發由參訓人填寫,以分析評估課程、師 資等意見,作以日後檢討改進之依據。 二、每期結訓後應將該將該期應訓駕駛人講習測驗名冊、試卷等資料由汽訓中心妥為 保存,必要時予以提供查核。 三、有關講習課程、時數及相關規定等如須異動應由本局及汽訓中心協商討論後變更 之。 四、本局視需要得派員至汽訓中心駐班瞭解參訓及測驗情形,所需經費由相關項下支 應。 五、參加講習之駕駛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訓,如已參訓應予退訓: (一)冒名頂替受訓者,相關刑事責任由汽訓中心發現後立即通報本局處理。 (二)逾(含)應報到時間十分鐘以上或講習遲到、早退、缺課及請假者。 (三)違反本計畫附件所列各項規定情節嚴重,或雖情節輕微,經制止仍不遵守 者。 六、通知未辦理報到或報到後因故退訓者,半年內不得再參訓。 七、參加講習完畢之駕駛人測驗不合格者,應重行填具申請書申辦登記及參加講習。
  • 拾肆、本計畫奉核後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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