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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4-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0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交二字第90038428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90年4月20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督導臺北市聯營公車(以下簡稱聯營公車)之營運 管理,落實聯營公車營運服務指標,以提高聯營公車經營績效與服務水準,特訂定本要 點。
  • 二、聯營公車之營運服務指標及獎懲,除依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臺北市公共汽車 客運業營運管理辦法等有關法令辦理外,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三、聯營公車之營運服務指標分為車輛及站場績效指標、量化之乘客服務水準指標、質化之 乘客服務水準指標及配合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重要措施指標四項,各分項指 標及其評定基準由「臺北市聯營公車服務品質督導小組」委員會議檢討決定,以逐步提 高聯營公車營運服務水準。
  • 四、交通局辦理聯營公車每期(半年)營運服務品質之資料蒐集、服務指標之量化及彙整作 業,得委託學術機構辦理。
  • 五、為評審聯營公車營運服務指標及建立合理費率結構,由「臺北市聯營公車服務品質督導 小組」審理下列事項: (一)聯營公車服務指標與評分基準及服務指標執行情形等審議事項。 (二)聯營公車單位獎懲審議事項。 (三)聯營公車費率結構檢討等研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聯營公車營運服務改善之研議事項。
  • 六、聯營公車每期(半年)營運服務指標執行情形評審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分項指標成績: 1.同一分項指標成績經連續兩期評定結果均低於當期標準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該聯營公車單位扣減路線積分權一分。 2.同一分項指標成績經連續兩期評定結果均高於當期標準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該聯營公車單位取得路線積分權一分。 (二)單位總成績: 1.每期評定單位總成績為前三名者,依序取得路線績分權十分、六分、三分。 2.連續兩期評定為丙等者,依公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撤銷該聯營公車單位現有高 營收營運路線一條。 3.連續兩期評定結果均為最後一名,後期成績較前期成績退步者,經提「臺北市 聯營公車服務品質督導小組」委員會討論,認應改善之事項,於第二期仍無成 效者,依公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撤銷該聯營公車單位現有高營收營運路線一條 。 路線積分權有效期限為二年。 被撤銷之營運路線,須於三個月內讓出經營權,由績優聯營公車單位接替行駛。
  • 七、累計獲有路線積分權分數最多之聯營公車單位於分配聯營公車路線或依規定撤銷之路線 重新分配時,得優先選線一條,並扣除路線積分權十分;如尚有路線分配時,再由累計 路線積分權分數最多之聯營公車單位選線一條,並扣除路線積分權十分;以此類推。如 各聯營公車單位路線積分權分數均不足十分時,仍得依路線積分權最多者分配路線。路 線積分權分數相同時,由單位總成積較佳者優先選擇。
  •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交通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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