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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4-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9 年 10 月 15 日
中華民國79年10月15日臺北市政府(79)府交三字第79063413號函訂頒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督導本市聯營公車(以下簡稱聯營公車)之營運管 理,落實聯營公車營運服務指標,以提高聯營公車經營績效與服務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
  • 二、聯營公車之營運服務指標及獎懲,除依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本市公共汽車客 運業管理辦法等有關法令辦理外,並依本要點辦理。
  • 三、聯營公車之營運服務指標分為車輛及站場績效指標、量化之乘客服務水準指標及質化之 乘客服務水準指標三項,各分項指標及其評定基準由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訂 定並定期檢討修訂,以逐步提高聯營公車營運服務水準。
  • 四、聯營公車每期(半年)營運服務指標之初評作業,由交通局辦理或委託學術機構辦理。
  • 五、為評審聯營公車營運服務指標及建立合理費率結構,交通局得邀請學者、專家、社會團 體等代表組成專案小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聯營公車服務指標與評分標準及服務指標執行情形等審議事項。 (二)聯營公車單位獎懲與營運發展基金獎助等審議事項。 (三)聯營公車費率結構檢討等研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聯營公車營運服務改善之研議事項。
  • 六、為獎勵績優聯營公車單位,由交通局編列新臺幣三億元預算,成立「臺北市聯營公車營 運服務發展基金」,藉其孳息作為對聯營公車單位改進營運服務、研究發展及其必要之 軟體設備等獎助之用。
  • 七、每期(半年)營運服務指標經評定總成績為前三名之聯營公車單位,依序取得路線績分 權兩年(第一名十分、第二名六分、第三名三分),並由市長頒發績優獎金及獎狀;經 連續兩期評定為最後一名者,依公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 八、本作業要點所需經費,由交通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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