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民間捐助興建公車候車亭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民間捐助興建公車候車亭係指經本府同意,由民間團體(以下簡稱捐助者) 出資興建後,交予本府接管之公車候車亭。
- 三、捐助者申請在本府捐助興建公車候車亭,其受理申請及管理機關為本府交通局(以下簡 稱交通局)。
- 四、依本要點申請興建公車候車亭,應檢送興建地點、面積、材質型式、工期進度、規格等 興建計畫書及經土木技師或建築師簽證之工程設計圖;但使用交通局曾設計施工之設計 圖者,免備工程設計圖。
- 五、興建公車候車亭審理原則如左: (一)興建地點由交通局與本府工務局、警察局、都市發展局及地政處會同勘定;面積 以考量路幅及實際需要辦理。 (二)材質以堅固之不鏽鋼柱及耐用之玻璃纖維頂棚或較其材質優良適宜者為主;型式 應備有供公車路線圖宣導用版面。
- 六、公車候車亭獲同意興建,其工程所須文件,由捐助者依有關規定辦理;工地管理、環境 清潔、維護或施工造成之所有損壞、公共安全事件,由捐助者負完全責任。
- 七、興建中公車候車亭因違反本要點或其它規定,本府得撤銷核准興建,捐助者並應回復原 狀,其因撤銷核准興建而發生之一切義務、損失、由捐助者負責。
- 八、候車亭興建完竣,附有監造技師之安全證明,經本府接管後,產權即屬本市所有,捐助 者不得異議並不得請求賠(補)償。
- 九、公車候車亭,除設置供公車路線圖宣導用版面及捐助者名稱標識外,不得設置廣告物及 任何營業行為。
- 十、公車候車亭完成接管後,所需維修管理費用,得由交通局編列預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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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4-2001
臺北市政府受理民間捐助興建公車候車亭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2 年 09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2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82)北市交三字第28844號公告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