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民間捐助興建公車候車亭事宜,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民間捐助興建公車候車亭係指經本府同意,由民間團體( 以下簡稱捐助者)出資興建後,交予本府接管之公車候車亭。
- 三、捐助者申請在本府捐助興建公車候車亭,其受理申請及管理機關為臺 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公運處)。
- 四、依本要點申請興建公車候車亭,應檢送興建地點、面積、材質型式、 工期進度、規格等興建計畫書及經土木技師或建築師簽證之工程設計 圖;但使用公運處曾設計施工之設計圖者,免備工程設計圖。
- 五、興建公車候車亭審理原則如左: (一)興建地點由公運處與本府工務局、警察局、都市發展局及地政處會 同勘定;面積以考量路幅及實際需要辦理。 (二)材質以堅固之不鏽鋼柱及耐用之玻璃纖維頂棚或較其材質優良適宜 者為主;型式應備有供公車路線圖宣導用版面。
- 六、公車候車亭獲同意興建,其工程所須文件,由捐助者依有關規定辦理 ;工地管理、環境清潔、維護或施工造成之所有損壞、公共安全事件 ,由捐助者負完全責任。
- 七、興建中公車候車亭因違反本要點或其它規定,本府得撤銷核准興建, 捐助者並應回復原狀,其因撤銷核准興建而發生之一切義務、損失、 由捐助者負責。
- 八、候車亭興建完竣,附有監造技師之安全證明,經本府接管後,產權即 屬本市所有,捐助者不得異議並不得請求賠(補)償。
- 九、公車候車亭,除設置供公車路線圖宣導用版面及捐助者名稱標識外, 不得設置廣告物及任何營業行為。
- 十、公車候車亭完成接管後,所需維修管理費用,得由公運處編列預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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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4-2001
臺北市政府受理民間捐助興建公車候車亭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6)北市交運字第09731150300號函修正下達第3、4、5、10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