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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3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3)北市交組字第09332564001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一、本處為加強站車人員對違規通知單處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處接獲警察機關舉發駕駛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核對無 訛後轉發各站站管人員列冊詳細登記再轉交各違規駕駛員簽收,駕駛員如直接受理通知 單者,應於返站後向站管人員報告登記,如隱匿不報者依規定議處。
  • 三、駕駛員接獲通知單,應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辦理結案或聲明異議。
  • 四、駕駛員未依第三點規定辦理,致被吊扣駕駛執照、行車執照、汽車牌照,而使本處無法 辦理車輛報停(廢)過戶、換照者,依本處工作規則第二十七點第二項處罰標準表第七 十二款規定嚴予議處。
  • 五、站管人員就通知單應造冊列管,駕駛員如因前列第四點規定致被議處者,站管人員應連 帶議處。
  • 六、在一年內辦理違規案件成績卓著而有特殊表現者,得由主管單位簽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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