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便利民眾申請使用松德大 樓大禮堂,以增加經管松德大樓使用效益,特訂定本須知。
- 二 本處松德大樓大禮堂除優先供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使用外 ,凡民眾舉辦不違反法令及公序良俗之活動,均可申請使用,但具營 利性質、選舉造勢及婚喪喜慶宴會等活動除外。
- 三 使用本處松德大樓大禮堂之申請手續及管理事項如下: (一) 於使用十日前,向本處秘書室提出申請,經核定並繳納場地使用費 、保證金及代辦清潔費後,始得使用 (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代辦 清潔費金額如附表) 。 (二) 使用人於使用後自行清潔場地並經本處檢查合格者,代辦清潔費予 以全數無息退還。 (三) 使用後經本處檢查認定場地設備無遭受損壞時,保證金予以全數無 息退還;如有遭致毀損,使用人應照價賠償。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使用,已同意者即予終止使用,必要 時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並得沒收保證金 及請求損害賠償: 1 有違反法令行為者。 2 有營業行為者。 3 有安全顧慮者。 4 活動內容變更或轉讓他人使用未經本處同意者。 5 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6 妨害公務者。 7 蓄意破壞公物者。 8 其他不法行為。 (五) 申請時得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辦理,並於核准通知繳費 時補送申請書等文件。 附件
台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松德大樓大禮堂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代辦清 潔費金額表 面積 場地使用費 保證金 代辦清潔費 約二五○坪 三、五○○ 元 一○、○○○元 五、○○○元 備 註 一 場地使用費收費單位以四小時計算,每天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下午一時至五時、夜間六時至十時各為一單位時段;使用 未足一單位時段者,以一單位時段計算。 二 保證金及代辦清潔費以日為計算單位。 三 每週定期定時使用二單位時段,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場地 使用費得以八折計算。 四 申請人無法使用場地時,應於三個月內提出退費申請,如逾 期申請,不予退還。 - 四 本使用管理須知及場地使用費、保證金、代辦清潔費之訂定與調整, 於奉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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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9-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7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87)北市交秘字第8724954200號函訂頒全文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