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便利民眾申請使用經管松 德大樓八樓大禮堂,以增加該場地使用效益,特訂定本須知。
- 二、本處松德大樓大禮堂除本處及松德大樓合署辨公單位自行使用及機電 保養時間不對外開放外,其他時間受理申請使用。
- 三、申請人資格及其優先順序如下: (一)市屬各機關學來。 (二)其他各機關學校、團禮、公司及個人。 前項各款同一順序同時申請時,以先登記者優先使用。
- 四、市屬各機關學校申請使用時,除保證金及代辦清潔費得以公文或首長 具結取代之,其餘費用一律以五折計收。
- 五、大禮堂使用時間分為三個時段,每時段四小時,使用未滿一時段,以 一時段計。時段時間區分如下: (一)第一時段: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二)第二時段:下午一時至五時。 (三)第三時段:晚上六時至十時。 場地佈主、裝卸、預(排)演及延長使用時間者,其計費方式以每小 時比例計算。,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其延長使用時間最多以 上小時為限。
- 六、松德大樓八樓大禮堂場地每一時段之收費基準如後附基準表。
- 七、場地之預訂,應於使用日前三個月內為之,並於使用日十日前繳清所 有費用後始得使用。
- 八、申請定期使用者以二個月為限,期限屆滿時若無人預訂場地或預訂場 地使用時段不衝突,始得續申請定期使用。
- 九、保證金及代辦清潔費於活動結束後,經本處派員檢查場地、設備、器 材等無應負損壞賠償責任或須代辨清潔情事後,依規定程序辦理無息 退還。
- 十、使用單位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自參加人員進入松德大樓 至八樓大禮堂)、設備、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本處相 關或指定人員之指導。
- 十一、場地使用後,應即恢復原狀交還,如有損壞,應即修復並負損害賠 償責任,如於一週內未修復者,本處得逕行修復,費用由保證金中 扣除;如有應清潔事項而未即處理者,本處得沒收代辦清潔費;前 二款項不足支應所需相關費用時,本處得追償之。
- 十二、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如期使用時,申請人得於原因消 滅後五天內,另訂使用期間。逾期,其繳納之費用除已發生者外, 全數無息退還。
- 十三、申請後無法如期使用者,應通知本處取消使用,未及於使用日五日 前通知者,場地使用費四分之一及已發生之款項不予退還,餘無息 退還。
- 十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同意使用,已同意者即予終止使用,必要 時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其所繳款項不予退還,並得請求損害賠 償及於一年內禁止其申請使用: (一)違反法令、妨害公務或故意破壞公物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辦理宴席或喪葬事宜者。 (四)活動損及弛人或損害建築物安全或有損害之虞者。 (五)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者。 (六)侵害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七)有營業行為者。 (八)將場地轉讓、轉租或持借他人使用者。 (九)使用火把爆竹者。 (十)其他不法行為或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者。
- 十五、本處如有特殊需要必需收回禮堂自行使用時,得於使用日五日前, 協調通知原申請使用者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 用,申請使用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 十六、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先申請許可,經核准 後,在指定地點張貼,並於活動結束後回復原狀。
- 十七、使用場地者不得擅自在會場內外搭建臺架及電器設備,違反者,如 因而致生損害時,使用人應負一切賠償責任。
- 十八、辨理公益性質娛樂活動,如需印製入場券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報 備。
- 十九、市屬機關因業務特殊需求,需長期使用場地者,應由使用單位覓妥 維修經資來源,並負使用期間場地維修之責後,方可使用。
- 二十、本使用管理須知、場地收費基準及其他書表格式,由本處訂定,於 核定後實拖,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9-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04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89)北市車秘字第8960373600號函修正全文2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