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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3-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13)北市交授工字第1133011944號函溯自113年1月1日停止適用
  •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為管理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停管處)、 交通管制工程處(以下簡稱交工處)機動無線電通信使用,特訂定本 規定。
  • 二、網路架構: (一)本網路以VHF一組兩頻率,頻寬12.5MHZ所組成:

    行動臺

    TXA組頻率

    RXB組頻率

    基地臺

    TXA組頻率

    RXB組頻率

    中繼臺

    TXB組頻率

    RXA組頻率

    (二)通訊方式: 1.大區域通訊:收發異頻,經中繼站發射電波。 2.小區域通訊:收發同頻,通話秩序為第二順位。
  • 三、基臺配置: (一)中繼臺:全網路共同使用。 (二)基地臺: 1.總臺設於停管處並備有ANI識別系統一套,以識別並紀錄 所有通話之基本資料。 2.於交工處工程隊設第二指揮臺,供指揮調度號誌維修使用。 3.於交工處交通控制中心設第三指揮臺,供配合號誌維修、接 收網路傳遞交通狀況及相關資訊。 (三)車裝臺: 1.裝置於首長座車,供機動指揮臺使用。 2.裝置於維修工程車,供維修號誌連繫使用。 3.裝置於首長指定業務連繫頻繁之公務車。 (四)手機臺: 1.供查報違規停車業務執行使用。 2.供查報交通狀況、號誌故障及維修連繫使用。 3.各路邊收費管理小組配置一臺,供配合隨時查報責任區內之 違規停車、交通狀況及號誌維修等情形使用。 4.收銀車每車配置一臺,供連繫配合收銀人員提高工作效率, 並附帶回報嚴重違規停車、交通狀況及號誌維修等情形使用 。 5.供交通業務督導使用。
  • 四、維護及保管責任: (一)基地臺由各單位指定負責人保管使用,車裝臺及手機臺由各領 用人負全責保管及一般性保養;集中保管者,由使用單位行另 規定。 (二)機臺清潔及正常使用,必須依規定方式操作;不按正常使用者 維修費用由保管人員自行負責。 (三)機臺不得交由他人使用及維修,以防頻率被他人讀取干擾網路 通訊,不按規定以致網路損失,經ANI系統識別查覺者,應 負責全網路改善之所有損失。 (四)機臺遺失: 1.遺失者依情節予以行政處分外,並應賠償車裝臺每臺肆萬元 ,手機臺每臺參萬元。 2.各級主管應受連帶處分。 (五)所有機臺除由負責人隨時抽檢外,須每年實施裝檢一次,以配 合每年換照及維持使用壽命。
  • 五、機臺使用: (一)有其他方式可資通訊者請勿任意使用本網路,以防滿載阻礙緊 急使用。 (二)通話內容必須簡短扼要,並依規定之呼叫程序通訊。 (三)禁止使用本網路談論列為機密之公務資料。 (四)各機臺使用人必須先行負責單位實施講習後方可使用,各機臺 使用單位必須將機臺使用人名冊送停管處,以便輸入ANI識 別系統。使用人更換時,須報請基地臺更改識別資料。 (五)執勤人員不按規定通訊,經基地臺制止不聽者,將通話紀錄送 該管單位議處。
  • 六、其他:本使用規定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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