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為管理本市停車管理處(以下簡稱停管處)、交通管制工程處(以下 簡稱交工處)機動無線電通信使用,特訂定本規定。
- 二、網路架構: (一)本網路以VHF一組兩頻率,頻寬12.5MHZ所組成:
行動臺
TXA組頻率
RXB組頻率
基地臺
TXA組頻率
RXB組頻率
中繼臺
TXB組頻率
RXA組頻率
- 三、基臺配置: (一)中繼臺:全網路共同使用。 (二)基地臺: 1.總臺設於停管處並備有ANI識別系統一套,以識別並紀錄所有通話 之基本資料。 2.於交工處工程隊設第二指揮臺,供指揮調度號誌維修使用。 3.於交工處交通控制中心設第三指揮臺,供配合號誌維修、接收網路傳 遞交通狀況及相關資訊。 (三)車裝臺: 1.裝置於首長座車,供機動指揮臺使用。 2.裝置於維修工程車,供維修號誌連繫使用。 3.裝置於首長指定業務連繫頻繁之公務車。 (四)手機臺: 1.供查報違規停車業務執行使用。 2.供查報交通狀況、號誌故障及維修連繫使用。 3.各路邊收費管理小組配置一臺,供配合隨時查報責任區內之違規停車 、交通狀況及號誌維修等情形使用。 4.收銀車每車配置一臺,供連繫配合收銀人員提高工作效率,並附帶回 報嚴重違規停車、交通狀況及號誌維修等情形使用。 5.供交通業務督導使用。
- 四、維護及保管責任: (一)基地臺由各單位指定負責人保管使用,車裝臺及手機臺由各領用人負全責保管及 一般性保養;集中保管者,由使用單位行另規定。 (二)機臺清潔及正常使用,必須依規定方式操作;不按正常使用者維修費用由保管人 員自行負責。 (三)機臺不得交由他人使用及維修,以防頻率被他人讀取干擾網路通訊,不按規定以 致網路損失,經ANI系統識別查覺者,應負責全網路改善之所有損失。 (四)機臺遺失: 1.遺失者依情節予以行政處分外,並應賠償車裝臺每臺肆萬元,手機臺每臺參萬 元。 2.各級主管應受連帶處分。 (五)所有機臺除由負責人隨時抽檢外,須每年實施裝檢一次,以配合每年換照及維持 使用壽命。
- 五、機臺使用: (一)有其他方式可資通訊者請勿任意使用本網路,以防滿載阻礙緊急使用。 (二)通話內容必須簡短扼要,並依規定之呼叫程序通訊。 (三)禁止使用本網路談論列為機密之公務資料。 (四)各機臺使用人必須先行負責單位實施講習後方可使用,各機臺使用單位必須將機 臺使用人名冊送停管處,以便輸入ANI識別系統。使用人更換時,須報請基地 臺更改識別資料。 (五)執勤人員不按規定通訊,經基地臺制止不聽者,將通話紀錄送該管單位議處。
- 六、其他:本使用規定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3-2003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無線電機台使用管理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10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4年10月23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84)北市交停字第43260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