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辦法依大眾捷運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以台北市政府主管之台北大眾捷運系統路網所及之地及其鄰近地區 為適用範圍。
- 第 3 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
- 第 4 條本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下列附屬事業: 一 有關大眾捷運系統之其他水、陸、空接轉運輸。 二 有關大眾捷運系統服務旅客所必需之事業。 三 有關大眾捷運系統營運與建造所需工具、器材之修護及製造。 四 其他有關培養、繁榮大眾捷運系統所必需之土地開發或管理事業、廣 告業、觀光旅遊業、餐飲服務業、捷運工程、管理及諮詢顧問服務業 。 前項附屬事業之經營項目,須經其他有關機關核准者,並應申請核准之。
- 第 5 條聯合開發地區內之附屬事業,其經營管理並應符合聯合開發相關法令之規 定。
- 第 二 章 經營行為與場所之限制
- 第 6 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附屬事業之經營,不得於禁止飲食區內販售食品, 飲料、檳榔、香菸及口香糖等物品。 附屬事業之經營,其貨物堆積、存放、進出及服務方式,不得影響大眾捷 運系統之交通、安全、衛生及觀瞻。
- 第 7 條大眾捷運系統高架設施之下層空間,依原規劃設計可供附屬事業經營者, 其附屬事業之經營,不得影響大眾捷運系統及場、站鄰近地區之交通、安 全、衛生及觀瞻。 前項所稱場、站鄰近地區,係指大眾捷運系統場、站附近,與大眾捷運系 統之營運有關之地區。
- 第 三 章 經營型態、財務規定及經營契約
- 第 8 條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得由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依下列方式經營: 一 自行經營。 二 轉投資他公司經營。 三 委託他人經營。 四 出租他人經營。
- 第 9 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由專責部門經營管理附屬事業。 二 大眾捷運系統運輸部門收支與附屬事業部門收支科目分列。 三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虧損時,得以附屬事業之盈餘填補之;附屬事業虧 損時,不得以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收入填補之。
- 第 10 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轉投資他公司經營附屬事業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轉投資公司以經營本辦法所規定項目之事業為主要營業項目。 二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編製其轉投資公司個別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 報表。 三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轉投資,準用『台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 督辦法』之規定。
- 第 11 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委託他人經營附屬事業者,應由主管機關監督公開 招標。 委託經營契約之訂定,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受託人取得委託經營權前,應先支付權利金。 二 依事業性質訂明委託期限。 三 受託人經營之報酬依經營之預期成果調整。 四 訂明履約保證金。 五 受託人不得將附屬事業複委託第三人經營,違者,終止契約。 六 訂明受託人經營附屬事業有妨礙大眾捷運系統之交通、安全、衛生或 觀瞻者,經通知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終止契約
- 第 12 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附屬事業出租他人經營者,應公開招商。 出租經營契約應訂明下列事項: 一 依事業之性質訂明出租期限及租金支付事宜。 二 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擔保品或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事宜。 三 承租人不得將附屬事業經營權之全部轉租 (借) 第三人經營;未經同 意不得將經營權之部分轉租 (借) 第三人經營,違者,均終止契約。 四 承租人經營附屬事業有妨礙大眾捷運系統之交通、安全、衛生或觀瞻 者,經通知期限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終止契約。
- 第 四 章 監督與罰則
- 第 13 條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之經營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 構有關附屬事業之財務報表應定期經會計師簽證後,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派員視察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之營運狀況,必要時得 檢閱有關文件帳冊;認為有缺失時,應即督導改正。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拒絕提出文件帳冊或不遵從督導改正者,主管機關 應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以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定期 停止其附屬事業經營之一部或全部。
- 第 14 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自行經營或轉投資他公司經營附屬事業有妨礙捷運 系統之交通、安全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依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以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定期停止 其附屬事業經營之一部或全部。
- 第 15 條受託人或承租人經營附屬事業有妨礙大眾捷運系統之交通、安全者,大眾 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通知其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應終止委託或出 租經營契約。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未依前項規定終止委託或出租經營契約者,依本法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以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經營該 附屬事業。
-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16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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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6-1004
自治條例
民國 88 年 0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8年2月11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05236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6條
(原名稱: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新名稱:臺北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