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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第 53 條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行車安全、修建養護、車輛機具檢修、行車人員 技能體格檢查規則及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由營運之地方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7-06-1004
自治條例
民國 88 年 0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8年2月11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05236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6條
(原名稱: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新名稱:臺北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