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為落實本局暨所屬各工程處辦公紀律及加強平時勤惰管理,以增進工作效能。
- 二、依據: (一)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人事機構抽查公務人員勤惰管理及辦公情形應行注意事項。 (三)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公情形之督導及抽查等有關規定。
- 三、為加強平時勤惰管理,由本局人事室成員組成查勤小組至各單位及各工程處查勤;至工 程處部分,由各該處人事室成員組成查勤小組至該處各單位及各工務所實施查勤。
- 四、查勤小組負有每月不定期至各單位(含各工程處)查勤之責,受查單位應主動配合辦理 ,查勤人員於查察後,應填寫檢查情形紀錄表(如附表一)並由受查單位主管(或代理 人)簽署後陳 局長(或工程處處長)核閱,各受查單位對於檢查所發現之缺失,應主 動檢討改進。
- 五、本實施計畫規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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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9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9)捷人字第89228177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5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加強勤惰管理實施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各工程處加強勤惰管理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