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5-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9)北市捷行字第1093030467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暨各工程處為加強公文機密維護及撙節開支杜 絕浪費,特訂定本複印文件作業要點。
  • 二、本局暨各工程處之複印管理採「分散設置,磁卡或單位密碼管制」方式實施。各單位配 發之複印磁卡,應由專人集中管理,遺失者除賠償外,並追究責任,簽請議處。
  • 三、本局暨各工程處同仁複印時應填寫複印統計表(表如附),嚴禁複印私人文件,各級主 管應確實管制文件之複印量,杜絕浮濫,如經發現情節重大,除由個人自行付費外,並 將相關情節簽請議處。
  • 四、申請複印機密文件,應經單位主管核准,並加會政風室。
  • 五、他人之著作因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列為內部參考資料者,在合理範圍內需複印時, 應簽請課(股)長以上長官核准。
  • 六、本局各單位每月應將複印統計表彙整送交本局秘書室文書課核對查察,文書課應將每月 複印統計量及查核結果簽陳核閱。各工程處比照辦理之,如另有規定則依其規定辦理。
  • 七、單頁複印三佰張以上且時間許可者,應依採購程序以委外影印方式處理。
  • 八、複印文件由承辦人自行操作複印,並請愛惜影印設備、節約用紙。
  • 九、作廢之複印資料,涉及機密者,應即時銷毀。
  •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修訂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