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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10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7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7)北市捷行字第8722396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4點
  • 一、本局暨各工程處為加強公文機密維護及撙節開支杜絕浪費,特訂定複印文件作業要點。
  • 二、本局暨各工程處之複印管理採「分散設置,磁卡管制」方式實施,各單位配發之複印磁 卡,應由專人集中管理,遺失者除賠償外,並追究責任,簽請議處。
  • 三、本局暨各工程處同仁凡因公務需要,始得申請複印(申請單如附表),嚴禁複印私人文 件,各級主管應確實管制文件之複印量,杜絕浮濫,如經發現情節重大,除由個人自行 付費外,並將相關情節簽請議處。
  • 四、申請複印程序及核准權責: (一)申請程序: 承辦人應填寫申請單,依複印量之多寡簽陳權責長官核准後,送交單位複印磁卡 管理同仁換取磁卡至各複印站複印,印畢將磁卡交還管理同仁。 (二)核准權責: 1.複印五十張以下者,承辦人本人。 2.複印五十一張至二百張者,各單位課(股)長。 3.複印二百零一張至三百張者,各處室主管。 4.複印三百張以上者,主任秘書。
  • 五、文書課印製發文文件,每日應列冊統計數量,陳秘書室主任核閱備查;複印其他文件仍 應遵守前項核准權責辦理。
  • 六、設複印機之單位,仍應依前述複印程序及核准權責辦理。
  • 七、申請複印機密文件,應經單位主管核准,並加會政風室。
  • 八、他人之著作因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列為內部參考資料者,在合理範圍內需複印時, 應簽請課(股)長以上長官核准。
  • 九、各單位每月應將複印申請單彙整送交文書課核對查察,文書課應將每月複印統計量及查 核結果簽陳核閱。
  • 十、單頁複印三百張以上且時間許可者,應簽准送外印刷方式處理(核准後請送事務課辦理 )。
  • 十一、複印文件由承辦人自行操作複印。
  • 十二、設置影印文件登記簿,詳細記錄影印日期、時間、文件、名稱、機密等級、數量用途 、影印人姓名等項目。
  • 十三、作廢之複印資料,涉及機密者,應即時銷毀。
  •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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