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會議廳(以下簡稱本廳)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使用,以兩機關(機構)秘書室為管理單位。
- 二、舉辦左列活動之一者,得申請使用本會議廳: (一)典禮:國定紀念日及各種慶祝典禮。 (二)會議:各種委員會、各種勞務會議。 (三)其它集會:訓練課程、座談會、學術演講、動員月會、機關首長就職或交接典禮 、外賓參觀訪問。
- 三、本會議廳每一場次之使用人數以六十人以上為原則,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 四、使用本廳者應向管理單位辦理申請。
- 五、管理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登錄時應將會議種類、人數、主持人姓名、使用時間等 一併登錄。
- 六、本廳嚴禁吸煙及餐飲。
- 七、本廳之設備由使用單位派專人操作,會後負責復原,並清除本廳內之各項剩餘品、廢棄 物,經管理單位查驗後始解除使用者責任。
- 八、本廳各項設備由管理單位負責保管、保養、維護。
- 九、本規定於簽奉核定後施行,修正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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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26
捷運行政管理中心B1會議廳管理使用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7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7)北市捷行字第8720136400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