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各市立醫療院(所)有效運用社會服務暨醫 療救助金(以下簡稱救助金),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指貧困病患,係指全戶家庭總收入未達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點五倍者或 每月自付之醫療費用總和超出每月總收支餘款者。全戶總收入及最低生活費用標準比照 臺北市低收入戶查定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 三、救助金來源如左: (一)醫療院(所)醫療基金每年按預計淨賸餘百分之十編列預算撥充之款項。 (二)捐款。 (三)前二款之孳息收入。
- 四、救助金運用範圍如左: (一)貧困病患健康保險不給付項目或已受社政單位醫療補助或急難救助仍無力繳納之 醫療費用。 (二)無依、失依或貧困病患之康復、照護等費用。 (三)路倒病患或重症病患無法查明姓名、年籍、住址或確係貧困病患無法取得相關證 明文件者之醫療及照護等相關費用。 (四)輔導病患或病友團體或推動急難病患救助工作所需之費用。 (五)辦理便民服務所需相關費用。 ☆以上(四)(五)二項費用,使用上限以每年編列醫療基金百分之十概算金額之五分 之一為限。 (六)出境病患因病情需要使用醫療輔助器之器材或租用金之輔導。 (七)指定之捐款依其指定使用。
- 五、各醫療院(所)應組成社會服務醫療救助金管理委員會審議救助金之運用。
- 六、本要點作業程序如左: (一)符合本要點救助金運用範圍者,由社會服務室(員)或有關科室依相關資料,做 成個案或相關活動評估,提出申請。 (二)如屬貧困病患,經調查合於規定者,社會服務室(員)即通知申請人檢附相關證 明或資料,並由社會服務室(員)依收支情況做成個案評估,填具救助金申請表 。 (三)社會服務室(員)填具救助金申請表時,如病患之傷病係因意外造成者,應儘量 查明了解可否獲得第三人之賠償或補償,以為審查及決定救助金額之參考。 (四)接受救助之住院病患,以住健保(二等)病房為原則,如有特殊情況,得簽請院 (所)長同意之。 (五)救助金之核發,由醫療院(所)長核定。
- 七、救助金之管理規定如左: (一)醫療院(所)年度所列預算分二次撥入專戶,以支出證明單辦理報支。 (二)救助金之使用及報銷,憑救助金申請表及經受助人或相關科室簽認之收據為支出 憑證。其收支列帳及年終結算,均按會計程序辦理。 (三)各界捐助之救助金,除由捐助人直接給付受捐助者外,經由醫療院(所)捐助者 ,應由醫療院(所)開具收據;捐助者特別指定其救助對象及用途者,於收據上 註明。 (四)救助金應專戶存入銀行保管,孳息運用,其出納儲存等手續由秘書室循會計事務 處理程序辦理。 (五)年度終了社會服務室應將各界捐款收支明細表刊登市府公報或新聞紙徵信,並應 將全年度救助金運用情形呈報本局備查。
- 八、救助金限用於本要點規定之適用範圍,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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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3-2002
臺北市各醫療院(所)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6年7月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86)北市衛三字第86238573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
(原名稱:台北市各醫療院(所)社會服務醫療救助金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各醫療院(所)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管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