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表揚本市護理人員對護理專業之特殊貢獻,特訂 定本要點。
- 二、凡在本市執業並領有執業執照領有執業執照三年以上,且最近二年內具左列情形之一 者,得頒發績優護理人員獎: (一)運用護理專業知識或技能,對醫療保健護理工作有具體貢獻者。 (二)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得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之損害有具體事蹟者。 (三)對護理專業之興革、創新有重大貢獻者。 (四)對護理研究、發明或專案設計、護理業務改進有具體成效者。 (五)對護理教育、護理行政等工作具有重大貢獻者。 (六)熱心公益並有具體事實者。 (七)其他特殊事蹟足為表率者。
- 三、凡符合本要點之護理人員,由該服務機構填具推薦表(如附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並於每年三月五日前送本局或委託單位,由本局負責審查,簽請局長核定之。但類似事 蹟三年內不得重複推薦。
- 四、績優護理人員之表揚得與臺北市護理師護士公會聯合辦理或委託機構辦理。
- 五、績優護理人員之表揚於國際護士節慶祝大會頒發獎牌或另頒紀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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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04
臺北市績優護理人員表揚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3年2月6日臺北市政府(93)府衛五字第09305961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