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1)北市衛醫護字第10139890000號公告修正全文8點;並自102年1月15日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表揚本市護理人員對護理專業之貢獻,特訂定本 要點。
  • 二、凡在本市執業三年以上(行政單位護理人員及學校教師之服務證明年資可視同執業登錄 年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服務機構甄選推薦,得頒發績優護理人員獎: (一)運用護理專業知識或技能,對醫療保健護理工作有具體貢獻者。 (二)對突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得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之損害有具體事蹟。 (三)對護理專業之興革、創新有重大貢獻者。 (四)對護理研究、發明或專案設計、護理業務改進有具體成效者。 (五)對護理教育、護理行政等工作具有重大功績者。 (六)對本市公共衛生及衛生政策推動有具體成效者。 (七)熱心公益並有具體事實者。 (八)其他特殊事蹟足為表率者。
  • 三、推薦表揚名額: (一)執業登錄20人以下之基層護理人員由各相關公(協)會或本局相關局處擇優甄選 提報。 (二)執業登錄20人以上(含20人)之機構,每機構可提報 1名,每滿 200人可多提報 1名。 (三)護理院校(系所)、健康服務中心,每單位可提報 1名。 (四)表揚名額:依績優護理人員產生方式甄選之名額為準(預估 140名)。
  • 四、凡符合本要點條文二之護理人員,由該服務機構依下列規定,填具推薦表(如附表)檢 附有關證明文件: (一)甄選推薦: 1.執業登錄20人以下之基層護理人員由各相關公(協)會或本局相關局處提報。 2.執業登錄 20 人以上之機構,由各機構自行甄選提報。 3.護理院校(系)之護理教師、健康服務中心,由各單位自行甄選提報。 (二)提報單位依受理期限,填具推薦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局或委託單位。 (三)經審查護理執業登錄年資,並經本局「績優護理人員評選委員會」評選符合資格 ,簽請局長核定之。 (四)但類似事蹟三年內不得重複推薦。
  • 五、績優護理人員評選委員會,置召集人 1人,由本局局長指派本局人員擔任,另置委員 4 人,由局長就護理專業團體代表或護理專業人員中聘任之。
  • 六、績優護理人員於臺北市國際護師節慶祝大會表揚,並頒發獎牌或禮品。
  • 七、績優護理人員之表揚得與臺北市護理師護士公會聯合辦理或委託機構辦理。
  • 八、本修正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