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表揚本市護理人員對護理專業之貢獻,特訂定本 要點。
- 二、凡在本市執業中且執業達三年以上(行政單位護理人員及學校教師之服務證明年資可視 同執業登錄年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服務單位(執業登記 5名以上護理人員) 、設有護理科系之院校或公部門甄選推薦,得頒發績優護理人員獎: (一)運用護理專業知識或技能,對醫療保健護理工作有具體貢獻者。 (二)對突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得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之損害有具體事蹟。 (三)對護理專業之興革、創新有重大貢獻者。 (四)對護理研究、發明或專案設計、護理業務改進有具體成效者。 (五)對護理教育、護理行政等工作有具體成效及貢獻者。 (六)對本市公共衛生及衛生政策推動有具體成效者。 (七)熱心公益並有具體事實者。 (八)其他特殊事蹟足為表率者。
- 三、推薦表揚名額: (一)第一類:醫院為 200人以下者,每家提報 1名,超過 200人者,每滿 200人可多 提報 1名。 (二)第二類:設有護理科系之院校(不含醫務室護理人員)、衛生及行政機關(含健 康服務中心、消防局)、診所、捐血中心、西醫醫務室、機關及其他事業單位, 每單位提報 1名。 (三)第三類:護理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當年度未有違規紀錄者,護理機構每家提報 1 名,社會福利機構由本府社會局至多提報 3名。 (四)第四類:各級學校醫務室護理人員,由教育部提報 1名、本府教育局至多提報 2 名。 (五)第五類:積極配合公共衛生政策之診所,由本局至多提報 3名。 (六)第六類:近一年有特殊貢獻事蹟之護理人員。 (七)表揚名額:依評選委員會甄選結果為準,擇優表揚。
- 四、凡符合本要點第二點之護理人員,依下列規定,填具推薦表(如附表)檢附有關證明文 件: (一)甄選推薦: 1.各醫院自行甄選提報。 2.設有護理科系院校之護理教師、衛生及行政機關(含健康服務中心、消防局) 、診所、捐血中心、西醫醫務室、機關及其他事業單位,由各單位自行甄選提 報。 3.本局函請: (1)當年度未有違規紀錄之護理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護理機構自行甄選提報, 社會福利機構由本府社會局甄選提報。 (2)教育部及本府教育局,自行甄選提報。 (3)有特殊貢獻事蹟之護理人員由所屬單位甄選提報。 4.本局依公共衛生政策配合度進行推薦提報。 (二)提報單位依受理期限,填具推薦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審查護理執業登錄年資,並經本局「績優護理人員評選委員會」評選符合資格, 簽請局長核定之。 (四)但類似事蹟三年內不得重複推薦。
- 五、績優護理人員評選委員會,置召集人 1人,由本局局長指派本局人員擔任,另置委員 5 至 8人,由局長就護理專業團體代表或護理專業人員中聘任之。
- 六、績優護理人員於臺北市國際護師節慶祝大會表揚,並頒發獎牌或禮品。
- 七、績優護理人員之表揚得與臺北市護理師護士公會聯合辦理或委託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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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04
臺北市績優護理人員表揚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3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醫護字第10630641101號函修正第3、4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