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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7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99)北市勞三字第 099349517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為接受政府機關、公民營機構及學校等之委託或合作辦理各類職業 訓練,以協助改進工業技術,提昇生產技術水準及服務品質,特訂定 本要點。
  • 二、接受委託或合作辦理訓練,須以本中心現有之訓練能量及不影響既定 之年度訓練計畫為原則,並以現有之機具設備及師資提供服務。
  • 三、委託或合辦訓練機構得視需要以捐贈或借用方式提供訓練所需之機具 設備及師資配合辦理。
  • 四、本中心接受委託或合辦訓練,應納入年度計畫,經費以代收代付方式 依預算程序辦理。
  • 五、委託或合辦訓練計畫內容應包括左列各項: (一)委託合辦訓練機構。 (二)訓練職種。 (三)訓練人數及班次。 (四)緣由。 (五)訓練期限。 (六)訓練目標。 (七)訓練對象。 (八)訓練方式。 (九)課程編配。 (十)訓練費用。
  • 六、委託或合辦訓練機構,如需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時,應視實際狀況就 訓練期限、人數、職種等因素按規定項目辦理,收費基準並應先經本 府勞工局審核後報本府核定。
  • 七、本中心接受委託或合辦訓練,其開訓與結訓日期、訓練人數均應陳報 本府勞工局備查。
  • 八、委託或合辦訓練學員在訓練期間之生活輔導比照本中心一般學員辦理 。
  • 九、受訓學員之結訓證書由本中心自行驗印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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