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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0)北市環人字第100352989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4點;並自100年7月2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修車技術員工特別獎金評審小組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修車技術員工特別獎金評審小組實施規定)
  • 一、本規定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修車技術員工績效獎金支給要點第六 點第二項訂定之。
  • 二、評審小組置委員六人,由本局修車廠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工務組組長、供應組組長及 技士代表二人組成之,並由正工程司為召集人。
  • 三、評審小組,每月開會一次,由本局修車廠各單位主管就下列事項提請評審,並經修車廠 廠長核定,報經本局核備後,發給特別獎金: (一)對修車或保養制度,提供建設性之建議,經採納施行,確有價值者。 (二)對修車或保養技術提供改進建議,經採納施行,確有價值者。 (三)對修車或保養工作,能主動趕工,經檢驗合格,提前完工者。 (四)承修車輛之料件,因市面缺乏現貨,經自行研製或再生,用以修復者。 (五)對修車或零件再生、配裝方法或工具具有特殊改良事實,並經技術檢定結果認為 確有價值者。 (六)充分利用舊(廢)料改製配件而節省公帑,其經檢驗效果良好者。 (七)對應汰舊換新之料件,能主動檢修繼續使用,其效果良好者。
  • 四、符合本規定三之(一)、(二)者,核給新臺幣一、八00元以下之特別獎金;符合本 規定(三)至(七)者,核給新臺幣一、二00元以下之特別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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