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08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4年8月9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84)北市環三字第25010號函訂頒
  •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輔導市民臨時工作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依「臺北市輔導市民臨時工作辦法」輔導分配 至本局區清潔隊工作之市民臨時工負責其工作之分配、監督與安全維護。
  • 三、市民臨時工工作範圍如左: (一)經常勤務:  1.清掃及維護路面清潔。 2.清疏溝渠及維護排水系統之暢通。 (二)特別勤務:  1.國家慶典、節日及迎送國賓期間之環境維護。 2.風、雨、震災後,緊急清除。 3.各種臨時性之清潔勤務。 4.上級交辦事項。
  • 四、市民臨時工出勤時間如左: (一)上季(四月一日至十月卅一日)上午五時卅分至九時卅分,下午一時卅分至三時 卅分。(每日上工六小時) (二)下季(十一月一日至三月卅一日)上午六時至十時,下午一時卅分至三時卅分。 (每日上工六小時)
  • 五、市民臨時工從事清掃作業時,應遵守本局「廢棄物清理作業安全衛生須知」之規定,以 維工作安全。
  • 六、市民臨時工有違反規定者,除依「臺北市輔導市民臨時工作辦法」第十六、第十七條之 規定辦理外,並得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市民臨時工清潔獎金支給規定」扣發清潔 獎金。
  • 七、市民臨時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局處理民間捐贈職工及眷屬急難救助金專戶管理 要點之規定申請急難救助金。 (一)本人或眷屬重病住院治療者。 (二)子女就學學費無力負擔者。 (三)家庭發生重大事故或遭遇特別災難致生活困難者。
  • 八、市民臨時工因公傷亡若涉及訴訟理賠事宜得由本局區清潔協助處理,如兩造當事人無法 達成和解,須提訴訟者,則由本局法制人員給予法律上之服務。
  • 九、市民臨時工工作表現良好,並無不良紀錄者,由區清潔隊提報區公所函報社會局,參加 社會局年度績優市民臨時工表揚。
  • 十、市民臨時工符合前條及本局職工管理要點之規定者,得由區清潔隊推薦參加本局舉辦之 隊員甄試從優錄用。
  • 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