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7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3年7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環一字第09305885901號公告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為辦理臺北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作業,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其相關規定,特 訂定本要點。
  • 二、臺北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 保局)。
  • 三、本要點所稱營建工程,係指政府與民間所從事之土木和建築工程,其工程類別如左: (一)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工程及雜項工程。 (二)道路(含隧道)工程。 (三)上下水道、電力、電信和瓦斯等各式涵管(箱)埋設作業之管線開挖工程。 (四)跨越河道水溝、行水區之各式橋樑工程。 (五)遊樂區、工業及社區等區域開發工程。 (六)非上述所列之其他其他土木工程、拆除工程、零星營建工程或其他經地方主管機 關指定者。
  • 四、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繳作業流程與執行單位: (一)需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之營建工程 營建業主於取得建築執照後,應檢具相關文件,依照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費 率(以下簡稱收費費率)核算應繳之費額,先行繳納二分之一費額,持憑繳款書 收執聯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工務局建管處)申報開工,於 工程完工時持憑完工證明繳交賸餘二分之一費額。但營建工程應繳費額為新臺幣 伍佰萬元(含)以上者,得於工程期間內分年平均繳交;其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元 (含)以下者,應於申報開工前全額繳交。營建業主於繳清應繳費額後,得持憑 繳款書收執聯向工務局建管處申請使用執照。 (二)不需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之營建工程 1.本款所指營建工程範圍如左: (1)污水下水道之新建及維護 (2)路燈新裝及公園綠化 (3)道路新建、拓寬及維護(含隧道及橋樑工程等) (4)電力、自來水、電信及瓦斯等管線開挖及舖設 (5)水利工程 (6)其他 2.營建業主於申請開工或開挖許可前,應檢具相關文件,依照收費費率核算應繳之 費額,全額繳交後,持憑繳款書收執聯,向主管權責機關申請核發開工或開挖許 可;其屬政府營建業主,則自行指示開工。但營建工程應繳費額為新臺幣伍佰萬 元(含)以上者,得於工程期間內分年平均繳交。 (三)對於緊急狀況搶修及開口合約之營建工程,得向環保局以事先報備,於合約執行 完成後檢具相關文件申報並繳交費用。 (四)營建工程未納入現有營建工程相關管理程序者,或依照收費費率核算應繳交之費 額為新臺幣壹佰元(含)以下者,免徵收費用。
  • 五、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退(補)費申請作業流程與執行單位: (一)營建業主採用之施工技術及污染防設備或措施,能有效減少污染物,符合減免資 格者,可於申請使用執照(不需申請使用執照者,可於工程完工後自行舉證), 報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餘額時,同時檢具相關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二)工程種類、施工面積、施工工期異動時,營建業主應於完工時檢具相關文件,或 於報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餘額時,同時向環保局申報調整其應繳納費用 。 (三)符合第四點第三款、第四款之營建工程,完工時不得再向環保局提出申請減免退 費。
  • 六、申繳及減免╱退(補)費申請審核方式與基準: (一)申繳費用 1.營建業主於開工前,應檢具左列資料向環保局報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1)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表 (2)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承諾書 (3)施工計畫書或工程合約書或建築執照或相關文件影印本等佐證資料 (4)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2.對營建業主提出申繳之文件,環保局之審核項目,內容如附件。 3.環保局依據營建業主提出申繳之文件,審核無誤後核算其應繳交費額,收費費額 之計算公式: 徵收額度=費率×工期×工程規模或費率×工程合約經費 4.環保局依照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表中的資料核算金額,填具營建工程空 氣污染防制費核定單,由營建業主持核定單至指定代收金融機構或向環保局辦理 繳費後,憑繳款書收執聯申報開工。 (二)減免及退費 1.符合第五點第一款條件之營建工程,營建業主得檢具左列相關文件向環保局提出 申請減免退費: (1)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末期費用申繳暨減免╱退(補)費申請書。 (2)空氣污染防制費繳納資料。 (3)使用執照、完工證明、複驗合作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工程完工 之證明文件。 (4)污染防制設施設置或操作紀錄。 (5)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環保局審核項目,內容如附件。 3.經環保局審核通過後,核算可減免額度,其計算公式為: 減免金額(元)=實際應收費額×粒狀污染物防制效率 粒狀污染物防制效率=各項防制措施權重×防制效率 (營建工程之各項粒狀污染物防制措施效率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制定公告之標準 認定) (三)調整費用 1.符合第五點第二款條件之營建工程,營建業主得檢具左列相關文件向環保局提出 申請調整其應繳納之費用。 (1)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末期費用申繳暨減免╱退(補)費申請書 (2)空氣污染防制費繳納資料 (3)停止證明或停工切結書 (4)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環保局之審核項目,內容如附件。 3.經環保局審查無誤後,調整其應繳納費用,其計算公式為: 應退(補)金額=原始應繳金額-實際應繳金額
  • 七、營建業主申請開工許可時,建管、工務等核發證照機關應查核營建業主填寫的營建工程 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表是否和申請開工的文件內容一致,並查核繳款書收執聯,確認已 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 營建業主申請使用執照時,工務局建管處應查核營建業主填寫的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 費末期費用申繳暨減免╱退(補)費申請書是否和完工證明或驗收證明書及工程異動資 料的內容一致,並查核繳款書收執聯,確認已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餘額。
  • 八、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支方式: 徵收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係納入環保局管理之臺北市環境保護共同基金,並依據 「臺北市環境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管理運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