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依據「臺北市市有垃圾處理廠場回饋設施使用管理辦法」訂定之。
- 第 2 條為妥善管理能源利用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回饋設施,倡導正當休閒活 動,提昇市民生活品質,特訂定本須知。
- 第 3 條本中心設施: 一 溫水游泳池。 二 健身房、韻律教室。 三 網球場。 四 休閒室。 五 停車場。 六 閱覽室。 七 藝文教室。 八 兒童遊戲場。 九 溜冰場。 十 慢跑步道。
- 第 4 條有下列情形使用回饋設施者,得減免費用: 一 志工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免費。 二 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憑身心障礙證明,免 費。 三 設籍臺北市內湖區、南港區、文山區、北投區、士林區區民憑身 分證明,免費。 四 六十五歲以上者,憑身分證明半價優待。 前項回饋設施之收費基準及說明,依規費法第十條訂定如附表。
- 第 5 條本中心除每星期一(遇國定假日順延)因整理內部停止開放外,各項設施 開放時間如下: 溫水游泳池、健身房、韻律教室、網球場、休閒室、停車場、閱覽室、藝 文教室及兒童遊戲場開放時間分別依附表辦理。其餘各項設施均為上午五 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 第 6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禁止使用回饋設施: 一 罹患依法令有限制需要之傳染病者。 二 攜帶禽畜,但導盲犬不在此限。 三 辦理婚喪喜慶。 四 擅自為營利行為。 五 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六 有妨害公共安全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虞。 七 其他經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
- 第 7 條現場使用各項設施若須驗證或收費者,應依序排隊入場,戶外設施自由使 用。另舉辦團體性活動,應事先向本廠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依申請 目的在指定場域內辦理。
- 第 8 條使用本中心之設施者,應遵守各項規定,設備或器具使用後應即回復原狀 ;如有毀損或遺失者,應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 第 9 條本須知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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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5-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北市環內焚字第1073001980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107年2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