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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5-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1年12月13日臺北市政府(91)北市環內焚字第09141224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
  •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以下簡稱本廠)為回饋地方,倡導正當休閒活 動,提昇市民生活品質,特設置垃圾處理能源利用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 要點。
  • 二、本中心設施如左: (一)溫水游泳池。 (二)兒童遊戲場。 (三)網球場。 (四)溜冰場。 (五)慢跑步道。 (六)健身(韻律)房。 (七)閱覽室。 (八)藝文教室。 (九)停車場。 (十)展示室。 前項溫水游泳池、網球場、健身(韻律)房、閱覽室、藝文教室、停車場等各設施之使 用須知由本廠定之。
  • 三、本中心除每星期一(遇國定假日順延)因整理內部停止開放外,各項設施開放時間如左 : (一)溫水游泳池、網球場、健身(韻律)房、閱覽室、藝文教室開放時間分別依使用 須知規定。 (二)其餘各項設施均為上午五時起下午十時止.
  • 四、使用本中心溫水游泳池、網球場、健身(韻律)房、藝文教室、停車場,應繳納使用費 ;其費用依使用須知所定票價或收費金額收取,並應依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前項使用費用本廠得視實際需要,陳報臺北市政府核定後調整之。
  • 五、使用本中心之設施者,應遵守本中心各項規定,如有損壞應負責修繕或照價賠償。
  • 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禁止進入本中心: (一)有安全顧慮者。 (二)罹患傳染病或精神病者。 (三)違反公序良俗者。 (四)攜帶禽畜者。 (五)有營業行為者。 (六)辦理婚喪喜慶者。 (七)其他經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
  • 七、在本中心舉辦團體性活動,應事先向本廠提出申請,經依規定審核同意後,依申請目的 在指定地域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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