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身心殘障者福利,鼓勵本府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 構〈以下簡稱各機關〉積極進用身心障礙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機關超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獎勵原則及額度如次: (一)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比例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五以上者,發給獎狀乙幀,機關首長 記功一次,人事主管嘉獎二次,另有功人員得於二人範圍內各嘉獎一次。 (二)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比例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四以上,未達百分之百五者,發給獎 狀乙幀,機關首長嘉獎二次,人事主管嘉獎一次,另有功人員得於一人範圍內嘉 獎一次。 (三)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比例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以上,未達百分之四者,發給獎狀 乙幀,機關首長嘉獎一次,人事主管則由人事處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 三、各機關初次報請獎勵,須連續十二個月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比例達第二點規定標準(每 月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比例,均以該月底參加公、勞保人數為核計基準)。嗣後報請獎 勵,須各再連續二十四個月達第二點規定獎勵標準。
- 四、各機關報請獎勵時,應檢附連續達獎勵標準之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情形表暨進用身心障礙 人員名冊,於符合獎勵標準之次月報請敘獎,凡未依時限辦理者,計算第三點之期間, 採計至權責機關核定月份之前一月底止。
- 五、各機關獲頒獎狀者,本府一級機關由市長於市政會議時公開頒發,二級機關由一級機關 首長於公開場合轉頒。
- 六、各機關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懲處原則及額度如次: (一)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比例連續六個月未達應進用人數百分之五十者(例:應進用十 人,實際進用在四人以下),機關首長申誡二次,人事主管申誡一次。 (二)進用身心障礙人員連續六個月未足額,惟其比例已達應進用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者(例:應進用十人,實際進用五至九人),機關首長申誡一次,人事主管則由 人事處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 七、各機關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懲處,由本府依第六點之規定主動檢討辦理。
- 八、各機關如有正當理由致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未達法定標準者,得免懲處,惟應於達規定懲 處標準之次月十日前,敘明理由併同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具體時程表、進用身心障礙 人員辦理情形及進用名冊,專案報府核辦,逾時陳報或未敘明理由者,視同無正當理由 。
- 九、機關首長如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辦理獎懲,得就實際負責推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執行事項之機關副首長或幕僚長,依上開規定,比照機關首長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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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4-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三字第09730183300號函發布自97年4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