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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1年2月21日臺北市政府(91)府人一字第09104342700號函修正第4、6點條文
  • 一、依據行政院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台八十七人政企字第一八○八四三號函頒修正「行政 院所屬機關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訂定本補充規定。
  • 二、以本府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不含醫療機構及事業單位)之非生產性技術工友及服務性 之普通工友為實施範圍;另市立各級學校部分,俟教育部修正實施要點,報行政院核定 後實施。
  • 三、各機關原配置之工友名額,如未達該方案訂定之基準者,不得據以要求增加工友名額。 如超過該方案訂定之基準者;應執行出缺不補,在未符配置基準前,不得進用新人。
  • 四、新成立機關照修正之「工友名額配置基準」核給工友名額,並由其他機關超額工友中移 撥,原則上不得進用新人。
  • 五、各機關有超額工友未消除前,一律出缺不補;亦不得以業務需要為由,准其工友延長服 務。另機關因超額工友處理完畢者,其工友出缺,仍需由其他機關之超額工友檢討移撥 。
  • 六、各機關因專案業務需要,專案核准增置之專業技術工友員額;由本機關或其他機關超額 工友中移撥,如確實無法就現有之超額工友、技工、駕駛中作適當之調撥,經報府核准 後始得自行依規定遴選僱用。
  • 七、各機關於招考聘僱人員時,應通知本機關或其他機關工友、技工、駕駛報考;以加速超 額勞務人力之轉化。
  • 八、各機關應視業務需要,研擬委託外包措施,如招商外包或洽租計程通運公司,按里程或 計次付費,或由事務管理單位,本撙節用人原則,就現有駕駛人力統籌調配運用。
  • 九、為嚴格管制出缺不補,各機關學校仍應依規定每月十日前將技工、工友、駕駛員額管制 成果月報表及現有技工、工友、駕駛異動月報表(含名冊)函報本府列管,各一級機關 應就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填報資料核對無誤後再行彙轉。
  • 十、各機關專案報府核准之專業技術工友,該機關若嚴格執行出缺不補,得比照該方案鼓勵 退休(職)或資遣之規定辦理,對該等人員加計退休(職)全或資遣費。
  • 十一、各機關年度內已依規定執行出缺不補之名額;應於編列下年度技工、工友、駕駛人事 費預算名額時,配合予以減列。
  • 十二、各機關因執行本方案消除超額工友,所採取替代措施(如廣泛使用現代化事務機具、 擴大事務性工作外包範圍::等)所需經費,同意依實際需要,編列預算。
  • 十三、各機關之各類專業技術工友,仍應本於精簡原則用人,檢討精減,必要時本府將實地 查證。
  • 十四、本府人事處配合人事業務績效考核時,併同實施查證一次,必要時得抽查其所屬機關 。
  • 十五、各機關推動該方案成績優異者,其首長及實際執行人員,將由本府依有關規定從優敘 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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